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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
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復審終裁,肯定了澳大利亞在原裁決中部分裁決,并作出了兩項新裁定。
新裁定認為,原鋁的進口價格不能反映競爭激烈的市場成本,因此不應被用作建立正常價值的結構成本;用作計算臨時反傾銷稅和臨時反補貼稅的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無損害價格應根據鋁型材品種來確定;并且發現原裁決中關于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ium Co Ltd’s)的正常價值的計算有錯誤,經更正后,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小于2%,為微量。
根據處理工藝的不同,反傾銷和反補貼聯合稅率如下:臺山市金橋鋁型材廠有限公司征收3.8%-7.4%的稅率;榮陽鋁業(中國)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td)征收6.1%-13.6%不等的稅率;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征收5.5-7.6%不等的稅率;其他公司征收6.4%-12.4%不等的稅率;對不合作出口商征收高達22.4%-33.3%不等的稅率。
終裁還特別規定,除了上述稅率外,如果進口產品的價格低于確定出口價格,則征收臨時反傾銷稅。進口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的鋁型材所支付的臨時反傾銷稅將被退款。為了保持機密性,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非傷害性的價格將不會公布。
據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6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09年11月,澳大利亞對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終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