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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關于停止一級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和印章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住建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官網  作者:編輯  日期: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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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8號)和《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的有關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冊中心停止。

關于停止注冊和印章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注[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建設系統注冊管理機構,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8號)和《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的有關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冊中心停止收取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城市規劃師、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等注冊費和印章費,同時停止收取二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費,注冊管理機構用于上述相關注冊管理工作經費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預算解決,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印章繼續延用全國相關管理機構統一的印章模式,其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所在地印章廠自行刻制,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請各相關單位做好停止收取注冊費和印章費的后續銜接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2015年10月13日

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5]6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收費清理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現將重新審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因興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設置停車位、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志等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等挖掘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

  三、白蟻防治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屬白蟻防治機構,向依法應當實施白蟻預防的房屋建設單位和個人收取。

  四、房屋轉讓手續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屬房地產交易機構在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時收取。其中,新建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繳納,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各承擔50%。非住房轉讓手續費的收取范圍、對象和方式,按照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房屋登記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屬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對房屋權屬進行登記時向登記申請人收取。房地產登記機構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可加收證書工本費。

  不動產登記收費政策明確后,房屋登記收費統一按不動產登記收費政策執行。

  六、考試考務費。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時,由其所屬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向地方相關考試機構收取考務費,地方相關考試機構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見附件。

  七、上述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權限另行制定。

  八、收費單位應按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收取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地方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構收取的收費收入,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十、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征或緩征收費等行為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9月8日

  附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

  一、房地產估價師考試

  二、 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

  (2)注冊土木工程師(含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道路工程)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3)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4)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5)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6)一級、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

  (7)注冊機械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8)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9)注冊冶金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10)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11)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

  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四、一級、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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