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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項目的發包人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以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 的措施,因此對建設工程是否實行監理,原則上應由發包人自行決定。但是對于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為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 保證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國家規定了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屬于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發包人必須依法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對于其他建設工 程,則由發包人自行決定是否實行工程監理。對需要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人進行監理。發包人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人應當 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是委托監理合同中工程監理人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的依據。發包人與工程監理人之間的關系在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因此 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實施工程監理的,在進行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人的名稱、資質等級、監理人員、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設工程的承 包人。建設工程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在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 包人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改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 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客觀、公正的執業準則,不得與承包人串通, 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
工程監理人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 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方法規定進行檢查,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工程建設質量不合格,通常既與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關,也與監 理人不按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