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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3.6.10)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3.6.11)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3.6.12)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3.6.13)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3.7.4的規定。
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
表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廠房層數(層) 1~2, 3,≥4
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0.60 0.80 1.00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
3.7.6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 m2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庫、糧食筒倉、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等標準的規定。
3.8.5 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1000m2,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8.6 倉庫、筒倉中符合本規范第6.4.5條規定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3.8.7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8.8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本章修訂以新增條款為主:
1、表4.2.1 新增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1列。《高規》只規定高層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間距。
2、表4.3.1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m)中新增了1×105m3~3×105m3的濕式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
3、表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中新增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要求,并新增注:1-6 。
注:1、液氧貯罐站應設有高度不低于0.3m的阻隔堤。
2、當液氧貯罐站外圍設置有高度不低于2.5m,左右超出貯罐阻隔堤各3m的防火墻時,表中的防火間距可以減小50%。
5、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或罐區與站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8的規定,與表4.3.8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此條和表4.3.8為新增加的。
n6、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或罐區與明火、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的規定,與表4.4.1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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