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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于2015年3月4日聯合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通知》{建標〔2015〕38號}的文件(后面簡稱:38號文件)。
于2015年6月1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發文《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建建筑工程玻璃幕墻設計有關事項的復函》對38號文件在幾類新建工程的執行時間做出了解釋。
然而38號文件發文至今再沒有權威部門對此文的一些條款做具體詳細的解釋。需要考慮38號文件的人員類型有很多,比如:建筑師、幕墻設計師、審圖機構人員、住建局相關人員等等。于是在執行過程中不同立場的人對38號文件的理解也有差別。
筆者從一名幕墻從業人員的角度,同時通過對幕墻行業內的專家進行咨詢,并考慮發文者的意圖,對38號文件比較有爭議的條文做出自己的理解。(以下解讀僅代表個人觀點)
38號文件中比較有爭議的條文為以下兩條:
(二)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層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墻。
(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嚴禁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以上建筑在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域,也可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對第(二)條的里提到的“新建住宅”的理解有多種看法。筆者從《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中找到了對住宅的解釋: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這是目前筆者所了解到出現在規范中比較正式的解釋。
目前一些建筑的性質會定義為公寓就不需要按第(二)條執行了。具體住宅和公寓有什么區別呢?《住宅設計規范》的條文說明對“住宅”做了解釋并對“公寓”做了區分。條文解釋如下:
本定義提出了住宅的兩個關鍵概念:“家庭”和“房子”。申明“房子”的設計規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來規定的。未婚的或離婚后的單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時,其居住使用要求與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為特殊人群,居住在單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時,則應另行考慮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設計規范》中不需予以特別考慮。因為除了有《住宅設計規范》外,還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標準》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這也是公寓和宿舍設計可以不執行《住宅設計規范》的原因之一。由于本規范的條文沒有出現“公寓”一詞,所以本規范沒有對公寓進行定義,但是規范執行中經常有關于如何區別“住宅”和“公寓”的疑問,在此做以下說明:公寓一般指為特定人群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棟為單位配套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公寓經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質冠名,如學生公寓、運動員公寓、專家公寓、外交人員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員結構相對住宅中的家庭結構簡單,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較少發生變化。住宅的設施配套標準是以家庭為單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棟為單位甚至可以以樓群為單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設廚房、衛生間、客廳等空間,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調、熱水供應等計量系統。但是不同公寓之間的某些標準差別很大,如老年公寓在電梯配置、無障礙設計、醫療和看護系統等方面的要求,要比運動員公寓要高得多。目前,我國尚未編制通用的公寓設計標準。
對第(三)條的理解:首先看第一句話(以第一個句號為準)。嚴禁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的建筑有四類,分別是:“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場所”、“建筑”(通過標點符號為逗號區分開)。“人員密集、流動性大”是“商業中心”的定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場所”的定語;“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是“建筑”的定語。
有人誤解將定語與主語并列看待。比如將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辦公樓誤認為在限制范圍內。
“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這句話大概可以分為如下兩句:“臨近道路、廣場的建筑”和“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臨近道路、廣場的建筑”所指的道路和廣場應該為“公共道路”和“公共廣場”。因為大部分的建筑周邊都會有屬于建筑自身的一些道路。這部分道路不應該為38號文中所指的道路。也有部分的建筑有一些自身的廣場。比如一些中庭廣場、下沉廣場等等的小廣場不應該屬于38號文中所指的廣場。
“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所指的“出入口”“人員通道”應該為一些大型(或比較大型)的出入口和通道。不應該理解為建筑的所有的門。因為幾乎很大部分的建筑在下部都有門。
比如以下建筑屬于“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下部為出入口
下部為通道
“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嚴禁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從文字上理解嚴禁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的是以上四類的整棟建筑。而不應該是建筑的某一部分幕墻。
有人理解為“只是出入口和人員通道上方的一片玻璃幕墻不能采用隱框玻璃幕墻”這是不正確的。
文件中的“全隱框玻璃幕墻”是區別于“半隱框玻璃幕墻”和“明框玻璃幕墻”的。部分人將其理解為“一棟建筑的全部采用隱框玻璃幕墻”是不正確的。
第(三)條的第二句:“以上建筑在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域,也可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文中的“以上建筑”是指第一句中的四類建筑。文中的“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的“玻璃幕墻”是指第一句限制以外的玻璃幕墻,應為明框玻璃幕墻和半隱框玻璃幕墻。
有人理解為“在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域,或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就可以采用隱框玻璃幕墻了”這是不正確的。
在設計過程中會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比如內裝做的“玻璃墻”(做法和玻璃幕墻一樣,先與“玻璃幕墻”區分一下)。是否在“38號文件”限制范圍呢?
舉一個比較具體的例子:作為交通樞紐的航站樓的內部空間比較大,所以內部又有一些內裝的“玻璃墻”。那么問題來了,此處的“玻璃墻”是否能做成隱框玻璃幕墻呢?
首選筆者作為幕墻從業者不希望有太多的行政文件限制幕墻的使用和發展。然后我們再來做一個推理。《建筑幕墻》(GB/T21086-2007)對建筑幕墻的定義為:由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支承裝置與支承結構)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 對建筑幕墻的定義為:由支承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結構(詞條“圍護結構”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或裝飾性結構。由以上的定義可以推理得出用在室內的“玻璃墻”嚴格從定義上講不應該屬于建筑幕墻的范圍。所以用在室內的“玻璃墻”就不應受“38號文件”的限制。
筆者的以上解讀考慮了較多的因素:1、發文者的意圖;2、幕墻從業者專業知識;3、規范定義;4、中文語法;5、自認為比較嚴密的邏輯推理等等。
由于“38號文件”存在不同人員理解不一致的情況,有可能在某一個工程的某一個環節多方人員各執一詞出現僵持的情況。自發文以來無相關人員對“38號文件”做任何解釋。希望以上解讀能對相關人員對“38號文件”的理解有所幫助。如解讀內容與發文者愿意有一定偏差,歡迎相關權威機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