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是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重要質量指標,同時又是關系建筑工程造價的經濟指標,本文通過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性法律法規中關于壁厚檢測標準進行對照,幫助生產企業提高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性法律法規中關于鋁合金型材壁厚規定的理解,探討在鋁型材生產中合理控制鋁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提高建筑工程質量,降低建筑工程成本,對于鋁合金建筑型材生產企業有著重要意義。
最小實測壁厚受力桿件允許偏差
1、概述 鋁合金建筑型材作為建筑工程的一種重要原材料,在國民經濟體系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由于汽車和房地產兩大產業的拉動,中國鋁合金建筑型材產量持續走高,從1990年產量僅為39萬噸,到2002年躍升為274萬噸,年增長率為17%,大大高于同期國內GDP增長速度。中國有色金屬加工協會預測,中國鋁材的消費高峰將于2005年后到來,2022年達到最高峰,年需求量超過1000萬噸,但目前,國內氧化鋁產業受到企業規模小且布局分散、高品位鋁土礦資源受先天不足等“軟肋”制肘,中國國內氧化鋁供應短缺預計將持續到2006年年底,在通過計算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鋁型材壁厚,對于降低鋁資源消耗和建筑工程成本,提高鋁型材的市場競爭力有著重要意義。
鋁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是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重要質量指標,同時又是關系建筑工程造價的經濟指標。一方面,部分鋁型材廠急功近利,生產薄壁型材,擾亂市場,為建筑工程留下質量和安全隱患,為便于市場監督抽查,抑制市場上裝飾裝修行業用門、窗、幕墻型材的薄壁現象,保障消費者權益,GB/T5237-2000《鋁合金建筑型材》對門窗、幕墻用受力桿件型材的最小實測壁厚進行規定。另一方面,工程設計單位依據型材的使用條件通過計算選定的壁厚,部分數據與GB/T5237-2000《鋁合金建筑型材》規定有差別。如何充分理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性法律法規中關于鋁合金型材壁厚規定,生產中合理控制鋁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是鋁合金建筑型材生產企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2、GB/T5237-2000《鋁合金建筑型材》相關規定
多家鋁型材生產廠家技術人員探討過GB/T5237-2000《鋁合金建筑型材》中關于壁厚的規定,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廠家忽視或未充分理解5.4.1.4條款中關于壁厚均衡性的規定。
GB/T5237-2000《鋁合金建筑型材》5.4.1.4條款規定“橫截面中壁厚名義尺寸及允許偏差相同的各個面的壁厚差應不大于相應的壁厚公差之半”,此條款適用的條件是“橫截面中壁厚名義尺寸及允許偏差相同”,在此條件下,最大實測壁厚與最小實測壁厚之差,應小于或等于該名義尺寸的公差之半,公差就是正偏差和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該條款可理解為:
最大實測壁厚-最小實測壁厚≤(正偏差+負偏差)/2
在鋁型材擠壓實際生產過程中,由于受到模具、擠壓設備、生產工藝波動影響,易出現型材擠壓流出速度不均衡,壁厚出現偏差,特別是空心型材易出現偏壁現象,需加強現場質量控制,
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GB/T5237-2000《鋁合金建筑型材》規定,“型材作為受力桿件時,其型材壁厚應根據使用條件,通過計算選定。但門、窗用受力桿件型材的最小實測壁厚應≥1.2,幕墻用受力桿件型材的最小實測壁厚應≥3.0”。即在工程設計時,首先要通過計算型材在不同使用場合所需傳遞力的大小,來確定不同場合下型材所需的最小壁厚。然后應在產品設計時明確識別受力桿件和非受力桿件,標準注1中指出“所謂受力桿件是指門、窗結構計算中的桿件,及幕墻的立柱和橫梁受力桿件”。
為盡量減少標準滯后性的影響,標準注2中明確規定:“當本標準規定的‘最小實測壁厚’與有關鋁門、窗、幕墻國家標準的最新規定不一致時,應執行該門、窗、幕墻國家標準的最新規定。”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GB/T8479-2003《鋁合金窗》,5.1條款規定“鋁合金窗受力構件應經試驗或計算確定。未經表面處理的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1.4”。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GB/T8478-2003《鋁合金門》,5.1條款規定“鋁合金門受力構件應經試驗或計算確定。未經表面處理的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2.0”。
因此,工程建筑用外窗主要受力桿件最小實測壁厚應≥1.4,工程建筑用外門型材最小實測壁厚≥2.0。通常,鋁型材生產企業現場質量檢驗使用的外徑千分尺通常精確到0.01,當現場檢測最小實測壁厚為1.35?,依據GB/T8170《數值修約規則》3.3條款規定:“擬舍棄數值的最左一位數字為5,而右面無數字或皆為0時,若所保留的末位數字為奇數(1,3,5,7,9)則進一,為偶數(2,4,6,8,0)則舍棄。”修約為1.4?,符合相應標準規定。
回答時間:20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