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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建筑型材國家標準GB 5237.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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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建筑型材國家標準GB 5237.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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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鋁合金建筑型材國家標準GB 5237.1-2004 第1部分 基材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237.1-2004

  代替GB/T 5237.1-2000

  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1:Untreated profiles

  2004-11-01發布 2005-03-01實施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前 言

  本部分第5.3條、第5.4.1.5條、第5.5條是強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內容是強制性的,其余條款是推薦性的。

  GB 5237《鋁合金建筑型材》分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陽極氧化、著色型材

  ——第3部分:電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噴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噴涂型材

  ——第6部分:隔熱型材

  本部分為GB 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規定的產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為GB 5237.2、GB 5237.3、GB 5237.4、GB 5237.5的基材標準。

  本部分是對GB/T 5237.1—2000的修訂,本次修訂將標準性質由推薦性標準修改為條款強制性標準,并將5.4.1.5條修改為“門、窗型材最小公稱壁厚應不小于1.20 mm,外門、外窗用鋁合金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分別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規定。幕墻用鋁合金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本部分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5237.1—2000。

  本部分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華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興發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堅美鋁型材廠有限公司,佛山金蘭鋁廠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呂新宇、陳世昌、陳洪再、王來定、盧繼延、張貴斌、王舉榮、張中興。

  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5237—1985、GB/T 5237一1993(未經表面處理的型材部分)、GB/T 5237.1—2000。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未經表面處理的鋁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內容、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行業用6061、6063和6063A鋁合金熱擠壓型材。

  用途相同的熱擠壓管或其他行業用的熱擠壓型材也可參照采用本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3190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

  GB/T 3199 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GB/T 4330 金屬維氏硬度試驗

  GB/T 6987(所有部分) 鋁及鋁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8478 鋁合金門

  GB/T 8479 鋁合金窗

  GB/T 16865 變形鋁、鎂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試驗用試樣

  GB/T 17432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方法

  YS/T 67 LD30、LD31鋁合金擠壓用圓鑄錠

  YS/T 420 鋁合金韋氏硬度試驗方法

  YS/T 436 鋁合金建筑型材圖樣圖冊

  3 定義

  3.1

  基材 untreated profiles

  基材是指表面未經處理的鋁合金建筑型材。

  3.2

  裝飾面 exposed surfaces

  裝飾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門窗、幕墻后,仍可看得見的表面。它包括可開啟窗、通風口、門或板等,處于開啟和關閉狀態時,可以見到的表面。

  4 訂購單(或合同)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購單(或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

  b) 牌號、狀態;

  c) 規格;

  d) 尺寸允許偏差精度等級;

  e) 本標準編號;

  f) 其他特殊要求。

  5 要求

  5.1 產品分類

  5.1.1 牌號、狀態

  產品的牌號、狀態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合金牌號 供應狀態

  6061 T4、T6

  6063、6063A T5、T6

  注:以其他牌號、狀態訂貨時,由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5.1.2 規格

  建筑型材的橫截面規格應符合YS/T 436的規定或以供需雙方簽訂的技術圖樣確定,且由供方給與命名;建筑型材的長度由供需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1.3 標記示例

  產品的標記按產品名稱、合金牌號、供應狀態、規格(由型材的代號與定尺長度兩部分組成)和標準號的順序表示。標記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應狀態為T5,型材代號為421001,定尺長度為6 000 mm的外窗用鋁型材,標記為:

  外窗型材G063-TS 421001X6 000 GB 5237.1——2004

  5.2 鑄錠質量

  擠壓型材所用的鑄錠質量應符合YS/T 67 關于“均勻化狀態”鑄錠的規定。

  5.3 化學成分

  6061、6063、6063A型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190 的規定。

  5.4 尺寸允許偏差

  5.4.1 型材的橫截面尺寸允許偏差

  5.4.1.1 型材橫截面尺寸的允許偏差分普通級、高精級和超高精級,分別符合表2、表3、表4的規定。表2、表3、表4的使用說明見附錄A。

  5.4.1.2 型材的橫截面尺寸允許偏差等級由供需雙方商定,但采用6063、6063A鋁合金的型材,對有裝配關系的尺寸,其允許偏差應選用高精級或超高精級。

  5.4.1.3 尺寸允許偏差為高精級和超高精級時,其允許偏差值應在產品圖樣中注明,圖樣中不注明允許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測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允許偏差按普通級執行。

  5.4.1.4 橫截面中壁厚名義尺寸及允許偏差相同的各個面的壁厚差應不大于相應的壁厚公差之半。

  5.4.1.5 門、窗型材最小公稱壁厚應不小于1.20 mm,外門、外窗用鋁合金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分別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規定。幕墻用鋁合金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5.4.1.6 經供需雙方商定、可供部分尺寸精度高于超高精級的型材,其允許偏差應在合同或圖樣中注明。

  表2

  序號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許偏差(±)/mm

  金屬實體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間大于25%,即金屬實體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欄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圍面積不小于70mm2時的壁厚 測量點與基準邊的距離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欄 2欄 3欄 4欄 5欄 6欄 7欄 8欄 9欄

  1 ≤1.00 0.13 0.18 0.18 — — — — —

  2 >1.00~2.00 0.15 0.23 0.22 0.26 — — — —

  3 >2.00~3.00 0.18 0.28 0.26 0.30 — — — —

  4 >3.00~4.00 0.20 0.38 0.30 0.35 0.42 — — —

  5 >4.00~6.00 0.23 0.53 0.35 0.40 0.47 — — —

  6 >6.00~12.00 0.25 0.75 0.41 0.46 0.52 0.56 — —

  7 >12.00~19.00 0.29 — 0.47 0.52 0.58 0.62 — —

  8 >19.00~25.00 0.32 — 0.53 0.58 0.63 0.71 0.83 —

  9 >25.00~38.00 0.38 — 0.61 0.66 0.75 0.84 0.95 —

  10 >38.00~50.00 0.45 — 0.70 0.75 0.89 1.01 1.14 1.34

  11 >50.00~100.00 0.77 — 0.98 1.09 1.36 1.58 1.87 2.17

  12 >100.00~150.00 1.08 — 1.31 1.44 1.82 2.19 2.60 3.00

  13 >150.00~200.00 1.41 — 1.59 1.89 2.34 2.76 3.33 3.83

  14 >200.00~250.00 1.74 — 1.87 2.14 2.87 3.38 3.99 4.61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強制性的。

  a 除另有說明,本標準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閉且空心部分面積大于開口寬度平方數2倍的型材。

  表3

  序號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許偏差(±)/mm

  金屬實體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間大于25%,即金屬實體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欄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圍面積不小于70mm2時的壁厚 測量點與基準邊的距離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欄 2欄 3欄 4欄 5欄 6欄 7欄 8欄 9欄

  1 ≤1.00 0.10 0.15 0.16 — — — — —

  2 >1.00~2.00 0.12 0.20 0.18 0.21 — — — —

  3 >2.00~3.00 0.14 0.25 0.21 0.25 0.21 — — —

  4 >3.00~4.00 0.16 0.35 0.25 0.30 0.38 — — —

  5 >4.00~6.00 0.18 0.45 0.30 0.35 0.42 — — —

  6 >6.00~12.00 0.20 0.60 0.35 0.40 0.46 0.50 — —

  7 >12.00~19.00 0.23 — 0.41 0.45 0.51 0.56 — —

  8 >19.00~25.00 0.25 — 0.46 0.51 0.56 0.64 0.76 —

  9 >25.00~38.00 0.30 — 0.53 0.58 0.66 0.76 0.89 —

  10 >38.00~50.00 0.36 — 0.61 0.66 0.79 0.91 1.07 1.27

  11 >50.00~100.00 0.61 — 0.86 0.97 1.22 1.45 1.73 2.03

  12 >100.00~150.00 0.86 — 1.12 1.27 1.63 1.98 2.39 2.79

  13 >150.00~200.00 1.12 — 1.37 1.57 2.08 2.51 3.05 3.56

  14 >200.00~250.00 1.37 — 1.63 1.88 2.54 3.05 3.68 4.32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強制性的。

  a 除另有說明,本標準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閉且空心部分面積大于開口寬度平方數2倍的型材。

  表4

  序號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許偏差(±)/mm

  金屬實體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間大于25%,即金屬實體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欄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圍面積不小于70mm2時的壁厚 測量點與基準邊的距離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欄 2欄 3欄 4欄 5欄 6欄 7欄 8欄 9欄

  1 ≤1.00 0.08 0.10 0.14 — — — — —

  2 >1.00~2.00 0.09 0.12 0.16 0.18 — — — —

  3 >2.00~3.00 0.10 0.15 0.18 0.20 — — — —

  4 >3.00~4.00 0.11 0.20 0.20 0.22 0.23 — — —

  5 >4.00~6.00 0.12 0.25 0.23 0.24 0.26 — — —

  6 >6.00~12.00 0.13 0.40 0.26 0.27 0.29 0.30 — —

  7 >12.00~19.00 0.15 — 0.29 0.31 0.32 0.33 — —

  8 >19.00~25.00 0.17 — 0.33 0.34 0.35 0.38 0.42 —

  9 >25.00~38.00 0.20 — 0.38 0.39 0.41 0.45 0.49 —

  10 >38.00~50.00 0.24 — 0.44 0.45 0.49 0.54 0.59 0.71

  11 >50.00~100.00 0.41 — 0.61 0.65 0.76 0.85 0.96 1.13

  12 >100.00~150.00 0.57 — 0.80 0.85 1.02 1.16 1.33 1.55

  13 >150.00~200.00 0.75 — 0.98 1.05 1.30 1.46 1.69 1.98

  14 >200.00~250.00 0.91 — 1.16 1.25 1.58 1.79 2.04 2.40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強制性的。

  a 除另有說明,本標準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閉且空心部分面積大于開口寬度平方數2倍的型材。

  5.4.2 型材的角度允許偏差

  型材角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并在圖樣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時6061合金按普精級執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級執行。

  表5

  級別 允許偏差

  普精級 ±2°

  高精級 ±1°

  超高精級 ±0.5°

  注:當允許偏差要求(+)或(-)時,其偏差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4.3 平面間隙

  把直尺橫放在型材平面上,如圖1所示,型材平面與直尺之間的間隙應符合表6的規定。未注明級別時6061合金按普精級執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級執行。

  表6

  型材寬度 平面間隙

  普精級 高精級 超高精級

  ≤25 ≤0.20 ≤0.15 ≤0.10

 。25 ≤0.8%×B ≤0.6%×B ≤0.4%×B

  任意25mm寬度上 ≤0.20 ≤0.15 ≤0.10

  注1:B為所測面的寬度

  注2:對于包括開口部分的型材平面不適用。如果要求將開口兩邊合起來作為一個完整的平面,應在圖樣中注明。

  5.4.4 型材的曲面間隙

  將標準樣板緊貼在型材的曲面上,如圖2所示。型材曲面與標準樣板之間的間隙為每25 mm的弦長上允許的最大值不超過0.13mm,不足25 mm的部分按25 mm計算。當橫截面圓弧部分的圓心角大于90°時,則應按90°圓心角的弦長加上其余數圓心角的弦長來確定。要求檢查曲面間隙的型材,要在圖紙或合同中注明。檢查曲面間隙的標準樣板由需方提供。

  5.4.5 型材的彎曲度

  型材的彎曲度是將型材放在平臺上,借自重使彎曲達到穩定時,沿型材長度方向測量得的型材底面與平臺最大間隙(h1),或用300 mm長直尺沿型材長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測得的間隙最大值(hs),如圖3所示。圖中L為定尺長度。

  型材的彎曲度應符合表7的規定。彎曲度的精度等級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時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級執行,其余按普精級執行。

  表7

  外接圓直徑 最小壁厚 彎曲度,不大于

  普精級 高精級 超高精級

  任意300mm長度上hs 全長L米ht 任意300mm長度上hs 全長L米ht 任意300mm長度上hs 全長L米ht

  ≤38 ≤2.4 1.5 4×L 1.3 3×L 1.0 2×L

 。2.4 0.5 2×L 0.3 1×L 0.3 0.7×L

 。38 — 0.5 1.5×L 0.3 0.8×L 0.3 0.5×L

  5.4.6 型材的扭擰度

  扭擰度的測量方法是:將型材放在平臺上,借自重使之達到穩定時,沿型材的長度方向,測量型材底面與平臺之間的最大距離N,如圖4所示。從N值中扣除該處彎曲值即為扭擰度。

  扭擰度按型材外接圓直徑分檔,以型材每毫米寬度上允許扭擰的毫米數表示。公稱長度小于等于6 m的型材,應符合表8規定。大干6 m時.雙方協商。扭擰度精度等級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時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級執行,其余按普精級執行。

  表8

  外接圓直徑/mm 扭擰度/(mm/毫米寬),不大于

  普精級 高精級 超高精級

  每米長度上 總長度上 每米長度上 總長度上 每米長度上 總長度上

 。12.5~40 0.052 0.156 0.035 0.105 0.026 0.078

 。40~80 0.035 0.105 0.026 0.078 0.017 0.052

 。80~250 0.026 0.078 0.017 0.052 0.009 0.026

  例:要求高精級扭擰度的型材,外接圓直徑為120 mm,寬度為80mm,在1 m長度上測得的N值為2 mm,彎曲值為1 mm,則扭擰值為1 mm,型材每毫米寬扭擰值為l/81=U.012 3,查表8,允許扭擰值為0.0l7,即實際扭擰度小于允許扭擰度,為合格。

  5.4.7 圓角半徑允許偏差型材圓角如圖5所示。需方要求有偏差時,在圖樣中注明,允許偏差參照表9的規定。

  表9

  圓角半徑 允許偏差

  過渡圓角半徑r0 +0.4

  <, DIV align=center>R≤4.7 ±0.4

  R>4.7 ±0.1 R

  注:當允許偏差只要求(+)或(-)時,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4.8 型材長度允許偏差

  5.4.8.1 型材要求定尺時,應在合同中注明,公稱長度小于等6 m時,允許偏差為+15 mm:長度大于6 m時,允許偏差雙方協商確定。

  5.4.8.2 以倍尺交貨的型材,其總長度允許偏差為+20 mm需要加鋸口余量時,應在合同中注明。

  5.4.8.3 不定尺型材的交貨長度為1 m一6 m。

  5.4.9 端頭切斜度允許偏差

  型材端頭切斜度不應超過2°。

  5.5 力學性能

  6063-T5、6063-T6、6063A-T5、6063A-T6、606l-T4、6061—T6型材的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0規定。

  表10

  合金

  合金狀態

  壁厚/mm 拉伸試驗 硬度試驗

  抗拉強度,

  σb /MPa 規定非比例伸長應力,Rp0.2/MPa

  伸長率/% 試樣厚度/mm 維氏硬度HV 韋氏硬度HW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 160 110 8 0.8 58 8

  T6 所有 205 180 8 —

  6063A T5 ≤10 200 160 5 0.8 65 10

 。10 190 150 5

  T6 ≤10 230 190 5 —

 。10 220 180 4

  6061 T4 所有 180 110 16 —

  T6 所有 265 245 8 —

  注1:型材取樣部位的實測壁厚小于1.2mm時,不測定伸長率。

  注2:淬火自然時效的型材溫力學性能是常溫時效1個月的數值。常溫時效不足1個月進行拉伸試驗時,試樣應進行快速處理,其室溫縱向力學性能符合表10的規定。

  注3:維氏硬度、韋氏硬度和拉伸試驗只做1項,仲裁試驗為拉伸試驗。

  注4:表中拉伸試驗要求是強制性的。

  5.6 外觀質量

  5.6.1 型材表面應整潔,不允許有裂紋、起皮、腐蝕和氣泡等缺陷存在。

  5.6.2 型材表面上允許有輕微的壓坑、碰傷、擦傷存在,起允許深度見表11;模具擠壓痕的深度見表12。裝飾面要在圖紙中注明,未注明時按非裝飾面執行。

  表11

  狀態 缺陷允許深度/mm,不大于

  裝飾面 非裝飾面

  T5 0.03 0.07

  T4、T6 0.06 0.10

  表12

  合金 模具擠壓痕深度/mm,不大于

  6061 0.06

  6063

  6063A 0.03

  5.6.3 型材端頭允許有因鋸切產生的局部變形,其縱向長度不應超過20 mm。

  6 試驗

  6.1 化學成分分析方法

  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按GB/T 6987規定的方法進行,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方法應符合

  GB/T 17432的規定。

  6.2 室溫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型材的拉伸試驗按GB/T 228的規定執行。試樣按GB/T 16865規定制取。型材的維氏硬度試驗按GB/T 4340的規定執行,韋氏硬度試驗采用鉗式硬度計測量,按YS/T 420執行。

  6.3 尺寸測量方法

  型材的尺寸采用相應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規、塞尺、鋼卷尺等工具測量。

  6.4 外觀質量檢驗方法

  應用正常視力,在自然散射光條件下檢杏,不使用放大器。對缺陷深度不能確定時,可采用打磨法測量。

  7 檢驗規則

  7.1 檢查和驗收

  7.1.1 型材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查和驗收,保證型材質量符合本標準(或合同)要求,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7.1.2 需方可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或合同的規定不,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屬于外觀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可在收到產品起三個月內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在需方,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7.2 組批

  型材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由同一牌號、狀態、規格的型材組成,批重不限。

  7.3 檢驗項目

  每批型材均應進行化學成分、尺寸、力學性能、外觀質量的檢查。

  7.4 取樣

  型材的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應符合表13的規定。

  表13

  檢驗項目 取樣位置 取樣數量 要求的章條號 檢驗的章條號

  化學成分 符合GB/T 17432的規定 每熔次或每批(每1000kg產品)不少于1個 5.3 6.1

  力學性能 符合GB/T 16865的規定 每批1%,不少于10根 5.5 6.2

  尺寸偏差 任意部位 每批1%,不少于10根 5.4 6.3

  外觀質量 任意部位 逐根 5.6 6.4

  7.5 檢驗結果的判定及處理

  7.5.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判整批不合格。尺寸、外觀質量不合格時,為單件不合格,允許逐根檢驗,合格者交貨。

  7.5.2 力學性能有一個指標不合格時應從該批(爐)中另取4個試樣復檢(包括原不合格的型材),復檢結果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時,判全批不合格,也可由供方逐根檢驗,或進行重復熱處理,重新取樣。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箱標志

  型材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T 3199規定。

  8.2 包裝、運輸、貯存

  型材不涂油,其包裝、運輸和貯存按GB/T 3199執行。包裝方式應在合同中注明。

  8.3 質量證明書

  每批型材均應附有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稱;

  b) 產品名稱;

  c) 合金牌號和狀態;

  d) 規格;

  e) 重量或件數;

  f) 批號;

  g) 力學性能檢驗結果;

  h) 本標準編號;

  i) 供方技術監督部門印記;

  j) 包裝日期;

  k) 生產許可證的編號及有效期


回答時間: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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