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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詞條

建筑技術

補充:0  瀏覽:19926  發布時間:2013-7-30


  簡介


  建筑技術包含很多方面知識,包括從整體規劃,建筑外觀設計,建筑內部設計到施工工藝,結構設計等。例如景觀設計,建筑設計,室內設計,人工挖土工藝,機械挖土工藝。


  建筑施工


  2.1 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并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 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2.2.4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2.2.5 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開挖。


  2.2.6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 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 → 分層開挖 → 修整槽邊 → 清底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一1.5m;


  3.2.1.4 堅硬的粘土一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3.3 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開挖。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1


  邊 坡 坡 度 (高∶寬)


  坡頂無荷載 坡質有靜載 坡頂有動載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輕亞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黃土 1∶0.10 1∶0.25 1∶0.33


  7 軟土 (經井點降水后) 1∶1.00 ??


  3.3.1 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 開挖各種槽坑:


  3.3.2.1 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標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3.2.3 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3.3.2.4 開挖大面積線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3.5 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l.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后,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1 保證項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1-2。


  基坑、管溝外形尺寸允許偏差值 表1-2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2 3 標高長度、寬度 邊坡偏陡 +0 -50 -0 不允許 用水準儀檢查 用經緯儀、拉線和尺量檢查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6.1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上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 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 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


  2.1 主要機具:


  2.1.1 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 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號鉛絲和鋼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 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開挖。


  2.2.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 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2.2.8 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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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 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 修邊和清底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礎坑(槽)、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規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1.0rn。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5m。


  3.2.1.4 堅硬性粘土一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l-3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3


  邊 坡 坡 度 (高∶寬)


  坡頂無荷載 坡頂有靜載 坡頂有動載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輕亞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黃土 1∶0.10 1∶0.25 1∶0.33


  7 軟土 (經井點降水后) 1∶1.00 ??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3 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巖)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確定: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4


  項次 土 的 類 別 邊坡坡度 (高∶寬)


  1 砂土 (不包括細砂、粉砂) 1∶1.25~1∶1.15


  堅 硬 1∶0.75~1∶1.00


  硬 塑 1∶1.0~1∶1.25


  充填堅硬、硬塑性粘土 1∶0.5~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4 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巖)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做成折線形或臺階形。


  3.2.5 城市挖方因鄰近建筑物限制,而采用護坡樁時,可以不放坡,但要有護坡樁的施工方案。


  3.3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


  3.3.1 采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推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后再橫向將土推離基坑(槽)的兩側。


  3.3.2 采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線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


  3.3.3 采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


  3.3.3.1 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基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


  3.3.3.2 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著基坑(槽)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


  3.3.4 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基坑(槽)或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確定。


  3.4 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隨時作成一定坡勢,以利泄水。


  3.4.l 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深度大于1.5m時,根據土質變化情況,應做好基坑(槽)或管溝的支撐準備,以防坍陷。


  3.4.2 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基底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


  暫留土層:一般鏟運機、推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


  3.4.3 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并用手推車把土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用機械挖走。


  3.5 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撅,然后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3.5.1 槽底修理鏟平后,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3.5.2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3.6 雨、冬期施工:


  3.6.1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3.6.2 雨期施工在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6.3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3.6.4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30cm。


  3.6.5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基土受凍。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1 保證項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和場地的基土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l-5。


  土方工程的挖方和場地平整允許偏差值 表1-5


  序號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2 3 表面標高長度、寬度 邊坡偏陡 +0 -50 -0 不允許 用水準儀檢查 用經緯儀、拉線和尺量檢查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5.1 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


  6.l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遇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6.3 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的施工順序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4 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運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重下沉。正鏟挖土機挖方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6.5 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


  6.6 雨季施工時,基槽、坑底應預留30cm土層,在打混凝土墊層前再挖至設計標高。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 工程定位測量記錄hao。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基礎、坑(槽)底基土質量釬探檢查。


  2.1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砂:一般中砂。


  2.1.2 主要機具:


  2.1.2.1 人工打釬:一般鋼釬,用直徑φ22~25mm的鋼筋制成,釬頭呈60°尖錐形狀,釬長1.8~2.0m;8~10磅大錘。


  2.2.2.2 機械打釬:輕便觸探器(北京地區規定必用)。


  2.2.2.3 其他:麻繩或鉛絲、梯子(凳子)、手推車、撬棍(拔鋼釬用)和鋼卷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基土已挖至基坑(槽)底設計標高,表面應平整,軸線及坑(槽)寬、長均符合設計圖紙要求。


  2.2.2 根據設計圖紙繪制釬探孔位平面布置圖。如設計無特殊規定時,可按表l-6執行。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并要合理地安排釬探順序,防止錯打或漏打。


  2.2.4 釬桿上預先劃好30cm橫線。


  3.1 工藝流程:


  放釬點線 → 就位打釬 拔釬 灌砂


  ↓ ↓


  記錄錘擊數 檢查孔深


  3.2 按釬探孔位置平面布置圖放線;孔位釘上小木樁或灑上白灰點。


  3.3 就位打釬


  3.3.1 人工打釬:將釬尖對準孔位,一人扶正鋼釬,一人站在操作凳子上,用大錘打鋼釬的頂端;錘舉高度一般為50~70crn,將釬垂直打入土層中。


  3.3.2 機械打釬:將觸探桿尖對準孔位,再把穿心錘會在釬桿上,扶正釬桿,拉起穿心錘,使其自由下落,錘距為50cm,把觸探桿垂直打入土層中。


  3.4 記錄錘擊數。釬桿每打入土層30cm時,記錄一吹錘擊數。釬探深度如設計無規定時,一般按表l-6執行。


  3.5 拔釬:用麻繩或鉛絲將釬桿綁好,留出活套,套內插入撬棍或鐵管,利用杠桿原理,將釬拔出。每拔出一段將繩套往下移一段,依此類推,直至完全拔出為止。


  3.6 移位:將釬桿或觸探器搬到下一孔位,以便繼續打釬。


  3.7 灌砂:打完的釬孔,經過質量檢查人員和有關工長檢查孔深與記錄無誤后,即可進行灌砂。灌砂時,每填入30cm左右可用木棍或鋼筋棒搗實一次。灌砂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每孔打完或幾孔打完后及時灌砂;另一種是每天打完后,統一灌砂一次。


  釬探孔排列方式 表1-6


  槽寬 (cm) 間距 (m) 深度 (m)


  小于80 中心一排 1.5 1.5


  80~200 兩排錯開 1.5 1.5


  大于200 梅花型 1.5 2.0


  柱基 梅花型 1.5~2.0 1.5,并 不淺于 短邊


  3.8 整理記錄:按釬孔順序編號,將錘擊數填入統一表格內。字跡要清楚,再經過打釬人員和技術員簽字后歸檔。


  3.9 冬、雨期施工:


  3.9.1 基土受雨后,不得進行釬探。


  3.9.2 基土在冬季釬探時,每打幾孔后及時掀蓋保溫材料一次,不得大面積掀蓋,以免基土受凍。


  4.1 保證項目:


  釬探深度必須符合要求,錘擊數記錄準確,不得作假。


  4.2 基本項目


  4.2.1 釬位基本準確,探孔不得遺漏。


  4.2.2 釬孔灌砂應密實。


  5.1 釬探完成后,應作好標記,保護好釬孔,未經質量檢查人員和有關工長復驗,不得堵塞或灌砂。


  6.1 遇鋼釬打不下去時,應請示有關工長或技術員:取消釬孔或移位打釬。不得不打,任意填寫錘數。


  6.2 記錄和平面布置圖的探孔位置填錯:


  6.2.1 將釬孔平面布置圖上的釬孔與記錄表上的釬孔先行對照,有無錯誤。發現錯誤及時修改或補打。


  6.2.2 在記錄表上用色鉛筆或符號將不同的釬孔(錘擊數的大小)分開。


  6.2.3 在釬孔平面布置圖上,注明過硬或過軟的孔號的位置,把枯井或墳墓等尺寸畫上,以便設計勘察人員或有關部門驗槽時分析處理。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筑物中的基坑、基槽、室內地坪、管溝、室外肥槽及散水等人工回填土。


  2.1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土:宜優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機雜質。使用前應過篩,其粒徑不大于50mm,含水率應符合規定。


  2.1.2 主要機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機、手推車、篩子(孔徑40~60mm)、木耙、鐵鍬(尖頭與平頭)、2m靠尺、膠皮管、小線和木折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方土料種類、密實度要求、施工條件等,合理地確定填方土料含水率控制范圍、虛鋪厚度和壓實遍數等參數;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參數應通過壓實試驗來確定。


  2.2.2 回填前應對基礎、箱型基礎墻或地下防水層、保護層等進行檢查驗收,并且要辦好隱檢手續。其基礎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規定的要求,方可進行回填土。


  2.2.3 房心和管溝的回填,應在完成上下水、煤氣的管道安裝和管溝墻間加固后,再進行。并將溝槽、地坪上的積水和有機物等清理干凈。


  2.2.4 施工前,應做好水平標志,以控制回填土的高度或厚度。如在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上,每隔3m釘上水平板;室內和散水的邊墻上彈上水平線或在地坪上釘上標高控制木樁。


  3.1 工藝流程:


  基坑(槽)底地坪上清理 → 檢驗土質 → 分層鋪土、耙平 → 夯打密實 →


  檢驗密實度 → 修整找平驗收


  3.2 填土前應將基坑(槽)底或地坪上的垃圾等雜物清理干凈;肥槽回填前,必須清理到基礎底面標高,將回落的松散垃圾、砂漿、石子等雜物清除干凈。


  3.3 檢驗回填土的質量有無雜物,粒徑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圍內;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曬或均勻摻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回填上的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預先灑水潤濕等措施。


  3.4 回填土應分層鋪攤。每層鋪土厚度應根據土質、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性能確定。一般蛙式打夯機每層鋪土厚度為200~250mrn;人工打夯不大于200mm。每層鋪攤后,隨之耙平。


  3.5 回填上每層至少夯打三遍。打夯應一夯壓半夯,窮夯相接,行行相連,縱橫交叉。并且嚴禁采用水澆使土下沉的所謂“水夯”法。


  3.6 深淺兩基坑(槽)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礎;填至淺基坑相同的標高時,再與淺基礎一起填夯。如必須分段填夯時,交接處應填成階梯形,梯形的高寬比一般為1∶2。上下層錯縫距離不小于1.0m。


  3.7 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基礎墻兩側標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墻擠歪;較長的管溝墻,應采用內部加支撐的措施,然后再在外側回填土方。


  3.8 回填房心及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兩側填土夯實;并應由管道兩側同時進行,直至管項0.5m以上時,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采用蛙式打夯機夯實。在抹帶接口處,防腐絕緣層或電纜周圍,應回填細粒料。


  3.9 回填土每層填土夯實后,應按規范規定進行環刀取樣,測出干土的質量密度;達到要求后,再進行上一層的鋪土。


  3.10 修整找干:填土全部完成后,應進行表面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程的地方,及時依線鏟平;凡低于標準高程的地方,應補土夯實。


  3.11 雨、冬期施工:


  3.11.1 基坑(槽)或管溝的回填土應連續進行,盡快完成。施工中注意雨情,雨前應及時夯完已填土層或將表面壓光,并做成一定坡勢,以利排除雨水。


  3.11.2 施工時應有防雨措施,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糟)內,以免邊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壞。


  3.11.3 冬期回填土每層鋪土厚度應比常溫施工時減少20%~50%;其中凍土塊體積不得超過填土總體積的15%;其粒徑不得大于150mm。鋪填時,凍土塊應均勻分布,逐層壓實。


  3.11.4 填土前,應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溫材料;填土的上層應用未凍土填鋪,其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3.11.5 管溝底至管頂0.5m范圍內不得用含有凍土塊的士回填;室內房心、基坑(槽)或管溝不得用含凍土塊的土回填。


  3.11.6 回填土施工應連續進行,防止基土或已填土層受凍,應及時采取防凍措施。


  4.1 保證項目:


  4.1.l 基底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范的規定。


  4.1.2 回填的土料,必須符合設計或施工規范的規定。


  4.1.3 回填土必須按規定分層夯實。取樣測定夯實后土的干土質量密度,其合格率不應小于90%,不合格的干土質量密度的最低值與設計值的差,不應大于0.08g/cm3,且不應集中。環刀取樣的方法及數量應符合規定。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1-7。


  回填土工程允許偏差 表1-7


  序號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2 頂面標高表面平整度 +0 -50 20 用水準或拉線尺量檢查 用2m靠尺和楔形尺量檢查


  5.1 施工時,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填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定期復測和檢查這些標準樁點是否正確。


  5.2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順序,設有足夠的照明設施,防止鋪填超厚,嚴禁汽車直接倒土入槽。


  5.3 基礎或管溝的現澆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損壞時,方可回填。


  5.4 管溝中的管線,肥槽內從建筑物伸出的各種管線,均應妥善保護后,再按規定回填土料,不得碰壞。


  6.1 未按要求測定土的干土質量密度:回填土每層都應測定夯實后的干土質量密度,符合設計要求后才能鋪攤上層土。試驗報告要注明土料種類、試驗日期、試驗結論及試驗人員簽字。未達到設計要求部位,應有處理方法和復驗結果。


  6.2 回填土下沉:因虛鋪土超過規定厚度或冬季施工時有較大的凍土塊,或夯實不夠遍數,甚至漏夯,坑(槽)底有有機雜物或落土清理不干凈,以及冬期做散水,施工用水滲入墊層中,受凍膨脹等造成。這些問題均應在施工中認真執行規范的有關各項規定,并要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3 管道下部夯填不實:管道下部應按標準要求填夯回填土,如果漏夯不實會造成管道下方空虛,造成管道折斷而滲漏。


  6.4 回填土夯壓不密:應在夯壓時對干土適當灑水加以潤濕;如回填土太濕同樣夯不密實呈“橡皮土”現象,這時應將“橡皮土”挖出,重新換好土再予夯實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l 地基釬探記錄。


  7.2 地基隱蔽驗收記錄。


  7.3 回填土的試驗報告。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及民用建筑物、構筑物大面積平整場地、大型基坑和管溝等回填土。


  2.l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碎石類土、砂土(使用細砂、粉砂時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層以下填料。它最大粒徑不得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2/3或3/4(使用振動碾時),含水率應符合規定。


  2.1.2 粘性土應檢驗其含水率,必須達到設計控制范圍,方可使用。


  2.1.3 鹽漬土一般不可使用。但填料中不含有鹽晶、鹽塊或含鹽植物的根莖,并符合《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附表1.8的規定的鹽漬土則可以使用。


  2.1.4 主要機具:


  2.1.4.1 裝運土方機械有:鏟土機、自卸汽車、推土機、鏟運機及翻斗車等。


  2.1.4.2 碾壓機械有:平碾、羊足碾和振動碾等。


  2.1.4.3 一般機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機、手推車、鐵鍬(平頭或尖頭)、2m鋼尺、20號鉛絲、膠皮管等。


  2.2 作業條件:


  2.2.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方土料種類、密實度要求、施工條件等,合理地確定填方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圍、虛鋪厚度和壓實遍數等參數;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參數應通過壓實試驗來確定。


  2.2.2 填土前應對填方基底和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中間驗收,合格后要作好隱蔽檢查和驗收手續。


  2.2.3 施工前,應做好水平高程標志布置。如大型基坑或溝邊上每隔1m釘上水平樁橛或在鄰近的固定建筑物上抄上標準高程點。大面積場地上或地坪每隔一定距離釘上水平樁。


  2.2.4 確定好土方機械、車輛的行走路線,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加寬等準備工作。同時要編好施工方案。


  工藝流程:


  基坑底地坪上清理 → 檢驗土質 → 分層鋪土 → 分層碾壓密實 → 檢驗密實度 →


  修整找平驗收


  3.1 填土前,應將基土上的洞穴或基底表面上的樹根、垃圾等雜物都處理完畢,清除干凈。


  3.2 檢驗土質。檢驗回填土料的種類、粒徑,有無雜物,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土料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圍內;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曬或均勻摻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填料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預先灑水潤濕等措施。


  3.3 填土應分層鋪攤。每層鋪土的厚度應根據土質、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性能確定。或按表1-8選用。


  填土每層的鋪土厚度和壓實遍數 表1-8


  壓 實 機 具 每層鋪土厚度 (mm) 每層壓實遍數 (遍)


  平 碾 羊 足 碾 振 動 平 碾 蛙式 柴油式 打夯機 200~300 200~350 600~1500 200~250 6~8 8~16 6~8 3~4


  3.4 碾壓機械壓實填方時,應控制行駛速度,一般不應超過以下規定:


  平 碾:2km/h 羊足碾:3kW/h


  振動碾:2km/h


  3.5 碾壓時,輪(夯)跡應相互搭接,防止漏壓或漏夯。長寬比較大時,填土應分段進行。每層接縫處應作成斜坡形,碾跡重疊。重疊0.5~l.0m左右,上下層錯縫距離不應小于1m。


  3.6 填方超出基底表面時,應保證邊緣部位的壓實質量。填土后,如設計不要求邊坡修整,宜將填方邊緣寬填0.5m;如設計要求邊坡修平拍實,寬填可為0.2m。


  3.7 在機械施工碾壓不到的填土部位,應配合人工推土填充,用蛙式或柴油打夯機分層夯打密實。


  3.8 回填土方每層壓實后,應按規范規定進行環刀取樣,測出干土的質量密度,達到要求后,再進行上一層的鋪土。


  3.9 填方全部完成后,表面應進行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程的地方,及時依線鏟平;凡低于標準高程的地方,應補土找平夯實。


  3.10 雨、冬期施工:


  3.10.1 雨期施工的填方工程,應連續進行盡快完成;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層分段逐片進行。重要或特殊的土方回填,應盡量在雨期前完成。


  3.10.2 雨施時,應有防雨措施或方案,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和地坪內,以免邊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壞。


  3.10.3 填方工程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10.4 冬期填方前,應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溫材料;距離邊坡表層1m以內不得用凍土填筑;填方上層應用未凍、不凍脹或透水性好的土料填筑,其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3.10.5 冬期施工室外平均氣溫在-5℃以上時,填方高度不受限制;平均溫度在-5℃以下時,填方高度不宜超過表1-9的規定。但用石塊和不含冰塊的砂土(不包括粉砂)、碎石類土填筑時,可不受表內填方高度的限制。


  冬期填方高度限制 表1-9


  平均氣溫 (℃) 填方高度 (m)


  -5~-10 -11~-15 -16~-20 4.5 3.5 2.5


  3.10.6 冬期回填土方,每層鋪筑厚度應比常溫施工時減少20%~25%,其中凍土塊體積不得超過填方總體積的15%;其粒徑不得大于150mm。鋪凍土塊要均勻分布,逐層壓(夯)實。回填土方的工作應連續進行,防止基ffff或已填方土層受凍。并且要及時采取防凍措施。


  4.1 保證項目:


  4.1.1 基底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范的規定。


  4.1.2 回填的土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范的規定。


  4.1.3 回填土必須按規定分層夯壓密實。取樣測定壓實后的干土質量密度,其合格率不應小于90%;不合格的干土質量密度的最低值與設計值的差,不應大于0.08g/cm3,且不應集中。環刀取樣的方法及數量應符合規定。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l-10。


  回填土工程允許偏差 表1-10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2 頂面標高表面平整度 +0,-50 20 用水準儀或拉線尺量檢查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尺量檢查


  5.1 施工時,對定位標準樁、軸線控制極、標準水準點及龍門板等,填運土方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定期復測檢查這些標準樁點是否正確。


  5.2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順序,要有足夠的照明設施。防止鋪填超厚,嚴禁用汽車直接將土倒入基坑(槽)內。但大型地坪不受限制。


  5.3 基礎或管溝的現澆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回填土而受破壞時,方可回填土方。


  6.1 未按要求測定土的干土質量密度:回填土每層都應測定夯實后的干土質量密度,符合設計要求后才能鋪攤上層土。試驗報告要注明土料種類,試驗日期、試驗結論及試驗人員簽字。未達到設計要求的部位,應有處理方法和復驗結果。


  6.2 回填土下沉:因虛鋪土超過規定厚度或冬期施工時有較大的凍土塊,或夯實不夠遍數,甚至漏夯,基底有機物或樹根、落土等雜物清理個徹底等原因,造成回填土下沉。為此,應在施工中認真執行規范的有關規定,并要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3 回填土夯壓不密實:應在夯壓時對干土適當灑水加以潤濕;如回填土太濕同樣夯不密實呈“橡皮土”現象,這時應將“橡皮土”挖出,重新換好土再予夯壓實。


  6.4 在地形、工程地質復雜地區內的填方,且對填方密實度要求較高時,應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溝、護坡樁等),以防填方土粒流失,造成不均勻下沉和坍塌等事故。


  6.5 填方基土為雜填土時,應按設計要求加固地基,并要妥善處理基底下的軟硬點、空洞、舊基以及暗塘等。


  6.6 回填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圍填土夯實,并應從管道兩邊同時進行,直至管頂0.5m以上,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采用機械回填和壓實。


  在抹帶接口處,防腐絕緣層或電纜周圍,應使用細粒土料回填。


  6.7 填方應按設計要求預留沉降量,如設計無要求時,可根據工程性質、填方高度、填料種類、密實要求和地基情況等,與建設單位共同確定(沉降量一般不超過填方高度的3%)。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地基處理記錄。


  7.2 地基釬探記錄。


  7.3 地基隱蔽驗收記錄。


  7.4 回填土的試驗報告。

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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