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詞條點支式玻璃幕墻支承裝置
補充:0 瀏覽:13035 發布時間:2013-10-22
前 言 本標準第 5 章中5.2.1 5.2.2 5.2.3 為強制性條文其余為推薦性條文 組成裝置的零部件 凡有同類堅固件國家標準者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均予引用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制品與構配件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 珠海市晶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特種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羅憶韓平元馮恕林龍王德勤趙家濱徐寧李濤許文龍于澤正 本標準于 2001 年11 月21 日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點支式玻璃幕墻金屬支承裝置的要求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 貯存和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點支式玻璃幕墻裝置的金屬支承裝置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標準中引和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 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控討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2000 包裝儲運圖示方法 GB/T 228 1987 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232 1999 金屬彎曲試驗方法 GB/T 699 1999 優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T 700 1988 碳素結構鋼 GB/T 1220 1992 不銹鋼棒 GB/T 1591 1994 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 GB/T 2100 1980 不銹鋼耐酸鋼鑄件技術條件 GB/T 2828 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連續批的檢查 GB/T 2829 1987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T 3098.1 2000 堅固件機械性能螺栓 螺釘和螺柱 GB/T 3098.2 2000 堅固件機械性能螺母 GB/T 3098.6 2000 堅固件機械性能不銹鋼螺栓 螺釘螺柱和螺母 GB/T 6414 1999 鑄件尺寸公差 GB/T 8923 1988 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 JB/T 7528 1994 鑄件質量評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點支式玻璃幕墻 the point suspended glass curtain wall 玻璃面板通過點支承裝置與其支承結構組成的幕墻 3.2 支承裝置 support device 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之間的連接裝置由連接件和爪件組成 3.3 連接件 connecting part 連接玻璃面板與爪件的組件 3.4 爪件 spider linking part 安裝在結構支承座和連接件之間的組件 4 分類 4.1 連接件[附錄A 提示的附錄表A1] a) 連接件按構造可分為活動式和固定式 b) 連接件按外形可分為浮頭式和沉頭式 4.2 爪件[附錄A 提示的附錄表A2] a) 爪件按固定點數和外形可分為 單點爪V/2 型和I/2 型 二點爪U 型V 型和I 型 三點爪Y 型 四點爪X 型和H 型 多點爪 b) 爪件按常用孔距可分為204mm 224mm 250mm 4.3 標記 4.3.1 型號規則 連接件和爪件的型號由名稱代號點支式玻璃幕墻支承裝置組件特性代號結構形式和主參數代號螺桿規格或孔距等組成。 4.3.3 標記示例 例1 點支承裝置采用標準螺紋M12 螺桿長度40mm 的固定式浮頭式連接件其型號如下: 5 要求 5.1 材料 5.1.1 爪件可采用碳素鋼不銹鋼和鋁合金等材料其性能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5.1.2 連接件中球鉸螺桿必須采用1Cr18Ni9Ti 0Cr18N9 或性能更優的不銹鋼材料其他零件采的材料就符合表6 的要求 5.1.3 與玻璃面板接觸的墊圈和墊片應采用如尼龍或純鋁等材料 5.2 支承裝置的性能 5.2.1 連接件螺桿的徑向承載力設計值F1應符合表3 的規定(圖6)。 5.2.8 連接件與爪件裝配調整量,在三維方向各±6mm 5.3 加工要求 5.3.1 加工表面粗糙度應不低于Ra3.2 m 5.3.2 緊固件的機械性能應符合GB/T3098.1 GB/T3098.2 和GB/T3098.6 的要求 5.3.3 連接件中各零件圖4 的加工制作宜滿足表6 的要求。 5.4 表面處理 鑄造碳素鋼和其他鋼材的表面應按GB/T8923 的規定進行防腐蝕處理 6 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7 檢驗規則 檢驗分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檢驗由制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執行。 7.1.出廠檢驗 7.11抽樣方案 逐批檢驗GB/T2828 規定的正常一次性抽樣方案進行,按檢查水平取S-3。 7.1.2 檢驗項目 a) 外形尺寸及相關尺寸 b) 表面缺陷 c) 粗糙度及精度等級 d) 形位公差 7.1.3 判定水準 判定水準AQL 取1%,也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試制的定型鑒定包括技術轉讓時 b) 正常生產后當結構工藝原材料有重大改變時 c) 經長期停產而恢復生產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提出型式試驗的要求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最近一次型式試驗結果有較大差別時 f) 客戶或合同要求時 g) 正常生產時每二年或二萬件產品檢測一次 7.2.2 判定規則 產品的型式檢驗結果如有任一項不合格則該項應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8 標志、包裝、貯存及運輸 8.1 標志 8.1.1在產品包裝的明顯部位應標明下列標志: a) 產品的名稱、商標及型號 b) 制造廠名、廠址 c) 執行標準號 d) 生產日期 e) 檢驗合格標記 8.1.2 包裝箱表面應有明顯的“怕濕”、“小心輕放”等標志其圖示標志應符合GB191 的規定 8.2 包裝 8.2.1 產品零部件應使用無腐蝕作用的材料包裝 8.2.2 包裝箱內應有產品使用說明書、裝箱單和合格證 8.2.3 包裝箱應牢固,保證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不會損壞 8.2.4 應保證裝入箱內的各零部件不會發生互相碰撞 8.3 貯存 零部件不允許直接接觸地面,底部墊高應在100mm 以上。貯存環境就空氣流通,保持干燥,無酸、堿、鹽等腐蝕性介質 8.4運輸 應保證零部件的包裝箱箱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發生碰撞,且應輕拿輕放。 附 錄 A (提示的附錄) 連接件和爪件的結構形式 其他補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