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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詞條軸壓比
補充:0 瀏覽:8940 發布時間:2014-7-9
軸壓比指柱(墻)的軸壓力設計值與柱(墻)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進一步理解為:柱(墻)的軸心壓力設計值與柱(墻)的軸心抗壓力設計值之比值)。它反映了柱(墻)的受壓情況。 概述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50011-2010)中6.3.6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50010-2010)中11.4.16都對柱軸壓比規定了限制,限制柱軸壓比主要是為了保證柱的塑性變形能力和保證框架的抗倒塌能力。抗震設計時,除了預計不可能進入屈服的柱外,通常希望框架柱最終為大偏心受壓破壞。箍筋對混凝土的約束能夠提高混凝土的軸心抗壓強度和混凝土的受壓極限變形能力。但在計算柱的軸壓比時,仍取無箍筋約束的混凝土的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不考慮箍筋約束對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提高作用。 u=N/(A*fc), u—軸壓比,對非抗震地區,u=0.9 N—軸力設計值 A—截面面積 fc—混凝土抗壓強度設計值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表6.3.6 中的注釋第一條: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取無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力設計值。 限制軸壓比主要是為了控制結構的延性,規范對墻肢和柱均有相應限值要求,見《抗規》6.3.7和6.4.6,在剪力墻的軸壓比計算中,軸力取重力荷載代表設計值,與柱子的不一樣,不需要考慮地震組合。 取值 結構體系 抗震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框架結構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墻結構、筒體結構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 0.6 0.7 — 注:1.軸壓比μ指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框架柱和框支柱軸向壓力設計值N與柱全截面面積A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fc乘積之比值;對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取無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力設計值。 2.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65~C70時,軸壓比限值宜按表中數值減小0.05;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75~C80時,軸壓比限值宜按表中數值減小0.10。 3.剪跨比λ不大于2的柱,其軸壓比限值應按表中數值減小0.05;對剪跨比λ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并采取特殊構造措施。 4.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間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0mm時,軸壓比限值均可按表中數值增加0.10;上述三種箍筋的配筋特征值均應按增大的軸壓比由規范中《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表》確定。 5.柱經采用上述加強措施后,其最終的軸壓比限值不應大于1.05。 設計 建筑結構設計時,軸壓比不滿足要求的調整: 1、 查看:混凝土構件配筋及鋼結構驗算簡圖 調整標準: 抗規6.3.7和6.4.6,高規 6.4.2和7.2.14 主要為控制結構的延性,規范對墻肢和柱均有相應限值要求,見抗規6.3.7和6.4.6,高規 6.4.2和7.2.14。 軸壓比不滿足時的調整方法: 1)程序調整:SATWE程序不能實現。 2)人工調整:增大該墻、柱截面或提高該樓層墻、柱混凝土強度。 其他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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