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商務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通知提出,要繼續做好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及有關工作。對在我國境內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尚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為使其已進行的工程承包活動與新規定的實施平穩銜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關外國企業可以依據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建設部為其辦理承包單項工程的承包證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沒有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一律不得進行工程承包活動。
對于已經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業績可以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年檢時的業績。
通知明確,為鼓勵國際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對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評審時,在業績和人員方面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可按照以下辦法辦理:一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業績,可作為在中國境內新設立企業申請資質的業績。二是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聘用境外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境外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相當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職稱要求條件。三是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聘用境外服務提供者作為本企業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數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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