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建辦市函[2004]322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中央管理企業(集團):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在2003年度申請工程設計企業資質過程中,借用其他單位技術人員資格證件進行申報,存在弄虛作假問題。根據建設部《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招標代理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建市[2002]40號)的規定,決定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通報批評,不批準其水運作業(港口工程)乙級設計資質,并在2006年6月10日前不受理其相應的資質申請。
請各申報企業對申報資質材料嚴格把關,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于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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