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能耗標識體系簡介
1、住宅建筑能耗標識體系提出的背景
近幾年來,住宅建筑節能已成為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這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從1986年起試行第一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以來,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在此期間,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門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推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緊迫的節能形勢迫使我們需要找到另外的能夠促進住宅節能發展的途徑。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居住環境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空調設備(包括供暖及制冷設備,下同)日趨普及,一方面帶來了家庭支出的增加,根據2004年的統計數據,上海城鎮居民用于空調費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2%,北京則占到近10%;另一方面,過度的依靠使用空調設備對人的健康也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且能夠利用自身圍護結構而非空調設備保持室內舒適的節能型住宅必然會成為購房者青睞的對象。另一方面,隨著商品房市場的不斷完善,房地產商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近幾年來已有多個房地產商打出了“節能牌”,而且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績。
這說明市場已經有了對“節能”的需求,通過一定的規范引導,將市場作為住宅節能的推動力,是十分可行而且有效的。這其中的關鍵問題就是要能夠讓購房者充分了解房屋的節能效果,而不能僅由房地產商作為一個概念來宣傳,住宅建筑能耗標識體系即使基于這個前提提出來的。
2、住宅建筑能耗標識體系的內容
所謂住宅能耗標識,就是指能夠反映住宅建筑能耗水平的一種信息標簽,為購房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導和幫助購房者選擇節能效果更好的住宅。住宅能耗標識體系是一套住宅建筑能耗的度量體系,針對的對象主要是新建的住宅建筑,將建筑的熱性能指標,以住宅能耗標識的形式公示于眾,作為消費者在購房時的參考。因此,這套體系中要有一套明確的節能指標,既能夠全面地反映一套住宅而非整棟建筑的節能水平,又明確易懂,使購房者能夠簡單地將節能效果與經濟利益進行折算。與節能標準不同的是,住宅能耗標識體系并不是一個簡單的節能不節能的判斷,而是將房屋的熱性能指標提供給購房者,使其能夠進行對比。
國內外標識體系實施概述
1、 歐盟
上世紀70年代初,受能源危機影響,歐盟各國開始關注節能的問題,作為政府促進節能的政策手段,能效標識和標準開始出現。1979年歐盟提出了關于“家用電器能耗的標識指示”的框架性指令,發布了對歐盟成員國的電器實行能效標識的一般要求。但除了發布了用于電烤箱的實施導則外,更多的實施導則因為各國在技術上有分歧或對此缺乏興趣而沒有發布。直到1992年,歐盟通過了修訂后的家用電器強制性能效標識框架性指令(92/75/EEC),能效標識制度在歐洲各國才慢慢開展起來。目前,已頒布了6項實施導則(冰箱、洗衣機、滾筒式干衣機、洗-干衣機、洗碗機、燈具),確定了能效標識實施的申請程序、標識樣式及內容、測試方法、監督措施、制造商職責等。2002年,歐盟頒布“關于建筑能耗性能”的指令,明確要求各成員國促使所有建筑在建造、銷售或出租時,都要提供相應的能耗性能證書。為此,以英國政府為主的多個組織合作開發了一個在線的建筑能耗測評程序,供相關人員使用。在住宅建筑方面,丹麥是歐洲開展能耗標識最早的國家,1993年就針對公共建筑的供熱能耗開展了標識,并隨后推廣到住宅等私人建筑上。目前丹麥采用的標識體系是1996年丹麥理工學院(DTI)建立的“EM”(Energi Mrknings ordningen)體系,針對對象為小型建筑(<1500m2),目前已經有超過15%的住宅建筑在銷售時具有該項標識。它通過一個用于建筑熱模擬的程序EN832,計算得到建筑全年能耗指標,并與類似的建筑進行比較,供購房者參考。這項標識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每套住宅的標識費用約為300~450歐元。
愛爾蘭的標識體系名為ERBM(Energy Rating Bench Mark),由一個私人組織National Irish Centre for Energy Rating (NICER)于1992年在歐盟的資助下建立,指標是建筑的每平米能耗。與丹麥的EM不同,該體系完全由市場來推動,一般由提供該建筑能源的燃氣公司負責相關標識費用。90年代初,英國存在著多個建筑標識體系,主要有NHER(National Home Energy Rating)和Starpoint。1993年,部分出于解決多種標識體系混亂的問題,英國推出了目前廣泛應用的SAP(Standard Assessment Procedure)體系,根據建筑的能耗,提供一個表示建筑節能效果的分值。1995年,英國政府要求新建住宅建筑必須具有SAP標識。到2001年,約有2/3的出租房屋和約1/5的私有住宅建筑具有該項標識,每棟建筑的標識費用約為150歐元。
2002年2月1日,德國的新能源節約法開始生效,其中一項主要規定是新建筑物必須要具備能源績效證書,以表明該建筑物的能耗信息。德國能源服務公司(DENA)提出建議:推廣全聯邦一致的能耗等級標識制度。其標識分為能效比較標識和能效等級標識,如圖2和圖3所示。“建筑物能耗等級標識”主要是記錄一棟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同時包括隔熱材料和暖氣設備的質量等級。將來用戶出租或出售房屋時,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該房屋的“建筑物能耗等級標識”。德國能源服務公司已在2005年啟動了一場市場推廣運動,同時在全聯邦開始簽發能耗等級標識。其實施程序是非官方的,整個程序較為簡單:房主可以委托本地區具有相應職業資格和能耗等級標識簽發資格的建筑工程師,工程師對房屋進行能耗測試,然后開出能耗等級標識,能耗等級標識可以直接交付或者寄給房屋所有者。建筑物的能耗將會使用一致的評估方法進行計算。能耗等級標識的簽發人是經德國能耗協會認可的具備一定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
2、美國
美國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建筑標識體系是由美國環保署(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在1992年推出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體系。“能源之星”是一種保證標識,最初只應用于計算機、顯示器和打印機。1996年,美國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與環保署就共同使用“能源之星”來推廣高能效產品達成共識,其應用范圍也得到了推廣,目前已經有超過40種產品應用這種標識,包括家用電器、制冷制熱設備、辦公設備以及住宅和公用建筑。對于新建的住宅建筑,必須比1993年的國家能源標準節能30%或者比各州的能源標準節能15%才能獲得該項標識,到2003年末,已經有超過22萬棟住宅采用每年了“能源之星”的標識。美國各級政府和組織投入了大量的經費用于“能源之星”的宣傳推廣工作,還開展一些相應的節能產品現金補貼政策,這些政策大多都要求所補貼的產品必須是經“能源之星”認證的產品。在住宅建筑方面,除了購買節能住宅的用戶能享受現金補貼外,部分項目還對房地產開發商、設計人員等提供現金補貼。另外,一些企業,如美國加州的太平洋燃氣電力公司(Pacific Gas & Electric)每年也會開展類似的補貼項目,這些措施,都使得“能源之星”在美國得到了廣泛應用,并且漸漸向其他國家擴展。
LEED (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也是應用非常廣泛的一個建筑標識體系,它是一種比較標識,評價對象主要是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由一個非盈利性組織USGBC(US Green Building Council)建立的。它綜合考慮了建筑的可持續發展、節水、能源消耗、室內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給出一個評價等級,其中,專門針對住宅建筑的版本為LEED-H。
3、加拿大
1976年,加拿大開始實施能效標識制度。1978年5月,加拿大引入了世界上第一個電冰箱能效標識,即EnerGuide標識,其目的是為了鼓勵消費者購買能效高的家用電器,并且保護消費者不受制造商夸大其辭的聲明的影響。1998年,EnerGuide的管理部門——加拿大自然資源部(NRCan, Natural Resources Canada)下屬的能效辦公室(OEE, Office of Energy Efficiency)推出了針對建筑的兩個標識體系EGH(EnerGuide for Houses,針對現有建筑)和EGNH(EnerGuide for New Houses,針對新建建筑),這兩項標識體系不僅僅關注建筑的能耗,還考慮了室內舒適度、室內空氣質量等等,給出一個評價的分值,分級如表1所示;對于現有建筑,標識機構會根據分值建議業主進行一定的改造或提出一些節能措施,對于新建建筑,除了上述建議外,還會起到引導消費者購買的作用。
在加拿大,還有其他很多促進住宅建筑節能的一些體系,如R-2000,EnviroHome,Super-E等,這些基本都是保證標識。另外,美國的LEED體系在加拿大也有所應用。
4、中國
相對于歐美國家,我國的能效標識制度發展的較晚,2004年8月13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頒布《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能效標識制度的啟動。11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2004年第71號公告,批準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一批)》、《中國能源效率標識基本樣式》、《家用電冰箱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和《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
列入第一批目錄的產品包括:家用電冰箱和房間空氣調節器,于2005年3月1日生效實施。這項能效標識制度是強制性實施的,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實施模式仿照歐美模式,采用“企業自我聲明+備案+市場監管”的模式。
這項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加強,也標志著對“市場促進節能”認識的深入,但建筑相關的標識制度目前國內還沒有。
對我國建立標識體系的借鑒
1、建筑能耗標識體系是現有節能標準的有益補充
國外的經驗證明,作為建筑節能標準體系的補充,建筑能耗標識體系能夠起到引導消費者選擇節能住宅,從而促進建筑節能發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從改善商品信息不對稱、規范房地產市場這個角度來說,建筑能耗標識體系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2、政府應主導建筑能耗標識制度的建立
從歐美各國來看,建筑能耗標識制度大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建筑節能涉及的領域非常多,包括房地產商、購房者、節能設備廠家、物業管理、科研機構等等,依靠某個社會團體無法有效地協調組織建立建筑能耗標識體系,只能夠由政府來組織開展對建筑能耗標識體系的研究。根據本國的氣候條件、建筑特點及房地產市場情況,建立適合本國的標識體系。
3、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促進建筑能耗標識制度的發展
在建筑能耗標識體系的推廣階段,政府應建立配套的政策進行支持。一方面通過法律或政策手段,要求建筑提供方在出售或出租房屋時,要給出建筑能耗證書;另一方面,通過稅收、貸款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建筑擁有者進行能耗標識。同時,作為建筑能耗標識制度的組織方和監督方,政府要建立一系列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以保證該制度的順利實施。
4、應建立專門的建筑能耗標識機構
建筑能耗的評估是一項必須由專業人員完成的工作,因此應由具備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承擔。類似于會計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建筑進行能耗測評,并出具具備法律效力的評估報告。這樣才能夠使得建筑能耗標識具備客觀性和權威性,才能夠獲得市場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