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
暨第九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文件之四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簡稱金屬結構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 縮寫為:CCMSA。
第二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是由國內外從事各種材質的建筑門窗、幕墻、建筑鋼結構、采暖散熱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腳手架、建筑門窗配套件、建筑給排水設備生產、經營及為本行業生產配套服務的相關產品的生產和有關設計、科研、大專院校等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的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申請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切實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認真履行服務企業的宗旨,大力實施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轉變行業發展方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是經國務院民政部核準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上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指導,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國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1.從宏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生產和流通的結合上,對行業改革中出現的難點和會員關心的熱點,技術創新,市場動態,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2.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以科學技術進步為先導,組織本行業為建設事業提供合格產品與服務。
3.受政府委托制訂、修訂產品與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做好
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審查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承辦政府委托的科技攻關工作,組織本行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4.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為企業溝通信息,傳播現代科學知識,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成果轉讓,積極扶持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5.開發智力,培養人才。舉辦各類技術、管理培訓班、研討班,委托有關院校開設大、中專班,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6.監督會員依法經營,推動生產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對違犯協會章程和損壞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它違法行為的會員,經舉報查實,本會可采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7.協調行業企業生產規模,協調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系,反映會員要求,組織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的調查,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采取措施,保護行業安全。
8.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積極促進會員間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和橫向聯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有效利用資源。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向社會推薦、宣傳名、優、新產品,組織產品展覽展示,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偽劣假冒產品進入建筑市場。
10.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11.積極興辦行業公益事業,做好行業雜志、技術書籍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利用協會網站為行業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采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由國內外生產、經營各種材質的建筑門窗、幕墻、建筑鋼結構、采暖散熱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腳手架、建筑門窗配套件、建筑給排水設備和為本行業產品配套服務的相關產品的生產及有關設計、科研、大專院校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工作,按時繳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即成為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長期從事本行業工作,經驗豐富并有技術專長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工作,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即成為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個人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有權享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5.有權使用“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會員”的名義和標志;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
5.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并形成決議;
4.選舉理事會理事和罷免理事;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推選名譽會長;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分地區或按專業及通訊會議形式。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日常工作;
2.組織年度計劃的實施;
3.提出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各專業委員會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4.決定協會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協調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的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其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本章程在執行中出現一些必要的非原則性的變通,可經常務理事會做出暫行決定,再報下一屆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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