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立法是非常及時的,顯示出政府對于地震災害想得比較長遠,及早的把重建中可能遇到問題提出來,做到心里有底,有政策的支持。”中國地震局地質研究所研究員、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高建國這樣向記者評價剛剛通過的地震重建條例。
6月9日,國務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具體內容涉及災后重建的目的、方針和原則;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和實施;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內容,比較全面的對重建的各方面工作做了規范。
這個條例是我國第一個專
門針對區域性地震重建的條例,汶川地震重建也將因此更好的納入法制化軌道。
高度重視公共設施抗震標準
“這個條例比較突出的一個亮點就是對于
公共建筑抗震標準的重視。”高建國告訴記者,“這個條例對于公共建筑的高度重視在過去是沒有過的”。
汶川大地震之后,5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副司長楊榕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我們注意到新聞報道上有大量的學校倒塌的信息,對此我們十分痛心。”
《條例》第50條做了明確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這些都是制度性的進步,我們在救災同時也需要不斷地進行制度的建設。”高建國表示,《條例》確立的一些原則既然已經由國務院通過,相信也會寫入即將修訂的《
防震減災法》中。
重視社會力量的參與
汶川大地震發生之后,大量的公益組織、基金會、民營企業、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參與到救災之中。這次通過的《條例》中,明確的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六大原則之一就是,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關于社會力量的參與,《條例》有多次提到,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等方面。
《條例》第三十一條提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防震減災法》起草小組成員莫紀宏教授表示,“充分聽取群眾和專家的意見”表明政府在充分的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強社會力量的救災參與。
同時,也應該看到《條例》對于社會力量的參與還是比較原則的規定,缺乏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說,在恢復重建的實施等部分都還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莫紀宏向記者分析說,“現在因為很多事情沒有先例,原則性的允許實際上就是一種許可,但是具體怎么來做,還需要摸索,很多的規定還是要不斷的完善,也是很難一下子說清楚的。”
總協調機構尚未確定
地震發生之后,政府迅速的成立了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在緊急救災中發揮了全面協調指揮的作用。而對于進入重建階段之后,應該由什么機構來進行總協調,《條例》的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與此同時,在《條例》恢復重建的實施一章的三十五條,對于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交通運輸、建設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在重建實施中的職責做了分工,也沒有提到總協調機構。
“現在這個條例,還沒有確認由什么部門來負責重建工作。”高建國認為,主要是因為現在抗震救災指揮部還在工作,同時現在還處于三個月的規劃期內,還沒有到規劃的實施期。
對此,記者聯系到正在四川省災區的國家減災委專家陳建英秘書長,陳表示,在沒有明確臨時性的總體協調機構之前,總體的協調機構應是發展改革委。
陳還表示,正在編制中的防災減災規劃,在顧及到現有的各項“十一五”專項規劃的基礎上,還將要對汶川大地震后的現狀、災區面臨的形勢和目前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做出。
除了公共設施抗震標準、重視社會參與之外,莫紀宏還向記者表示,《條例》在過渡性的安置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吸收專家意見制度等方面在立法上做了比較及時的制度回應,特別是《條例》高度重視過渡性的安置制度,這是過去的立法中所沒有的,這些立法的亮點應該會被今后的地震立法工作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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