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幕墻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近日審議批準了新修訂的《烏魯木齊市
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修改后的條例明確規定,如發現使用不合格的墻體節能
保溫材料,最高將罰50萬元。
修改后的條例鼓勵發展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
隔熱、阻燃技術與材料,重點推廣
外墻外保溫技術。條例明確規定,
民用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
墻體材料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禁止生產、使用實心黏土磚;限制、淘汰以黏土為原料的
建筑材料生產和使用。
修改后的條例同時規定,民用建筑
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認定制度。未經依法認定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節能項目。特別是嚴格規定了對建筑節能使用的墻體節能
保溫材料的質量和安全要求標準,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
門窗、
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