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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節能管理各項工作,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于6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
此次出臺的新條例,是在2005年烏魯木齊市人大頒布的《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的。
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必須對
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同時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
技術標準為住戶預留、配置
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必須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對承擔建筑節能
保溫工程的施工企業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新條例提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范圍,依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節能設計和施工技術要求,對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為保證建筑
節能技術、產品和工程的質量,新條例規定,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認定制度。未經依法認定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節能項目。同時,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資質要求、工程質量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建設單位最高可罰款50萬元。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