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的說明(2012年11月22日)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屆理事會的委托,就修改協會《章程》有關問題向大會作簡要說明,請予以審議: 根據四年來形勢的變化需對協會原《章程》的內容適當進行了調整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屆理事會的委托,就修改協會《章程》有關問題向大會作簡要說明,請予以審議: 根據四年來形勢的變化需對協會原《章程》的內容適當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勝利閉幕,“十八大”工作報告的主題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凝聚力量,攻堅克難,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因此《章程》把這一主題思想與協會工作關系密切的內容寫入了協會宗旨。 2、原《章程》中有“…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文字,而“十八大”重點強調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兩種提法有含義上的區別,充分體現了我國發展階段不同,因此本次修改刪除了有關“初級階段”的文字,加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表述。 3、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秘書處設置和秘書處職責兩條。因為秘書處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的常設機構,擔負著領導本團體工作人員落實理事會決議、完成日常工作的任務,是本團體正常運作的保障,《章程》中不應缺少有關秘書處的表述條款。 4、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個人會員和個人會員條件的有關條款。事實上個人會員在本團體成立之初即存在,但《章程》中缺少相關表述,本次修改作了補充。個人會員的接納對象為本協會的常務工作人員,或參與協會工作并與本協會有密切合作關系的相關組織的代表及專家。 5、調整、補充了有關會長和秘書長職權的條款,使之更全面、更準確,更有利于協會工作人員在會長和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6、另外,在文字組織上做了一些修改與調整,以求本《章程》的文字更準確、更順暢。修改與調整的具體文字見附件。
附件: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修改條款 具體修改條款如下: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倡導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為動力,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轉變行業發展方式;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認真履行服務行業企業、反映會員訴求、規范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 第二條:在“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后增加“輻射供暖供冷、噴泉水景”,并增加“和個人”。 第六條: 第4款 把“傳播現代科學知識,開展技術咨詢,積極扶持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改為“傳播技術、開展技術咨詢、開拓市場,積極促進會員企業的國際化”; 第5款 將“開設大、中專班”改為“開設MBA、EMBA班”; 第6款 將“監督”改為“引導”,“懲戒”改為“處理”; 第9款 刪除“承辦”。 第七條:增加“和個人會員”。 在第八條后增加了個人會員的條件,作為第九條,原第九條,以后各條序號順延。 把原第九條的“機構”改為“秘書處”。 把原第十條的第5款和第6款的順序做了調整。 把原第十一條“2年”改為“連續2年”。 把原第十六條的“每屆4年”改為:“每四年召開一次”。 在原第十七條中增加了“本團體設立理事會”;并將“在閉會期間”改為“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刪除原第十八條第5款和第7款,將原第8款的“機構”改為“秘書處”,將第9款“制定”改為“批準”。 將原第二十一條括號中的內容前移并刪除括號,按照修改后的第十九條調整了常務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在原第二十三條后增加有關秘書處的內容,作為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 在原第二十四條增加“本團體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并刪除原第二十四條中與有關秘書長的內容,另條表述。 在原第二十五條前增加有關設立秘書長的條款及任職條件,作為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 將原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超過本《章程》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刪除原第二十六條中的“同意”二字。 刪除原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在“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中表述。 在原第二十八條增加兩款會長行使的職權: 3. 批準本團體秘書處會議決議、規章制度; 4. 行使經理事會授權的其他理事會權限內的權利。 將原“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修改為: 1. 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2. 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置方案; 3.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4. 組織制定本團體的各項規章制度; 5. 受會長委托代理會長行使權利; 6.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法律性文件和其它重要文件; 7.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將原第三十條第(三)款“政府資助”改為“政府撥款和社會的捐助與贊助。 將原第四十二條“……表決通過……”前增加“簡單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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