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曲:國土部住建部出四舉措穩樓市
近日國土資源部、住建部聯合下發《關于優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2015年各地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應規模;優化住房供應套型,促進用地結構調整;多措并舉,統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部門聯動,加大市場秩序和供應實施監督力度。
具體通知如下: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房地產市場穩定關系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去年以來,房地產市場進入調整期,交易量下降,開發投資增速回落,區域性差異加劇。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堅持分類指導,因地施策,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為積極應對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3月25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2014年工作基礎上,聯合下發了《關于優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各地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015年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應規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快編制本地區的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對住房的建設總量、供應結構、空間布局和開發進度等統籌安排,因地制宜確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應比例。住房供過于求的,要適當控制2015年住房開發建設規模、進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穩定市場的原則,指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年度任務所需用地應保盡保。《通知》要求,對住房供應明顯偏多的市、縣,或在建住宅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應減少住宅用地供應量直至暫停計劃供應;住房供求矛盾比較突出的熱點城市,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應規模。
二是優化住房供應套型,促進用地結構調整。立足市場實際,對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做出調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房地產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房地產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可以根據市場狀況,研究制訂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于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促進其它產業投資。
三是多措并舉,統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貨幣化工作力度,市、縣可將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整體購買在建房地產項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或將尚未開工建設的房地產用地轉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允許其適當調整規劃建設條件,優化戶型結構,并完善配套用地手續。
四是部門聯動,加大市場秩序和供應實施監督力度。強化房地產開發全過程的聯動監管,對在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環節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違反有關資質管理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參與新出讓房地產用地的競買。對在土地市場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國土部門提供的信息予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注銷其資質證書。
省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市、縣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力度,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既要防止不作為,又要防止亂作為。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年度計劃要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市、縣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調整房地產項目的土地用途、改變套型結構等規劃建設條件的情況,以及住房開發建設和銷售情況,要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部曲:購2年以上住房出售免征營業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第三部曲:二套房貸款首付比例降至四成
央行、住建部、銀監會30日聯合下發通知,對擁有一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購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
同時,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調為20%;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貸款的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最低首付比例為30%。
編者注:
【調整前:二套房首付比例為60% 北上廣深70%】①此前二套房首付比例為60%,北上廣深二套房首付比例為70%。②此前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首套普通自住房貸款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以下為通告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關于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信貸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組合貸款,支持居民家庭購買普通自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二、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加強政策指導,做好貫徹落實、監督和政策評估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按照“因地施策,分類指導”的原則,做好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轄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蹤和評估住房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有效防范風險,促進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