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已于3月1日實施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省住建廳《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新規設立為期2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仍可持原資質承包工程。
關于“過渡期”問題,上述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管理規定施行之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關要求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不批準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實施意見還指出,企業應按照《規定》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同時申請資質換證。
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原則上按照相關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
另外,實施意見提出,新規定實施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制定動態監管辦法,按照企業誠信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建筑業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并逐級上報至住建部,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