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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廣東省重點工程項目的白云機場改擴建工程,被曝存在圍標、違法轉包、以巨額現金轉標等嚴重違法違規情節。7月25日,《華夏時報》記者以《白云機場2.4億工程轉標黑幕:本田商務車運鈔票 1天取3200萬現金交易》為題對此予以報道,引發廣泛關注。
不過,涉事單位在事件曝光后態度各異。除白云機場改擴建工程上級單位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廣東省國資委表態將介入調查之外,卷入此事的中標單位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下稱“省安公司”)則表現冷淡,拒絕接受記者采訪,其辦公室工作人員更以“公司老總開什么會是機密”搪塞記者的追問。
省國企涉嫌參與違規操作
2014年12月初,業主單位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建設指揮部發布招標公告,尋找“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擴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車樓機電安裝工程”的投標單位。
這是廣東省重點工程——白云機場改擴建工程的一個項目,施工內容是項目范圍內給排水、通風、人防機、智化工程等設備的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總價款為2.4億元。
2周后,該項目招投標預中標結果發布,包括廣州市機電安裝有限公司、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公司、廣東省源天工程公司、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通過資格審查,進入下一輪。
2015年1月,該項目的最終中標結果出爐,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2.3986億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緊隨其后的是廣州市機電安裝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華夏時報》記者掌握的材料顯示,一個名叫“楊廣某”的神秘人士是此次招投標活動的幕后推手,并最終通過省安公司中標。但在中標后,該工程轉交由名叫黃某榮、邱某鵬的人具體承包。
一位具體參與上述事項的人士向記者表示,在該項目中標結果出爐之前,楊廣某多次向其表示,他正在“打點關系”操辦此工程,并收取了有買標意向人士A的1000多萬元預付款。不久之后,楊告訴他項目已拿下,要求A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000多萬元買標費用。
于是,黃某榮成為上述工程的最終承包者,后續3200萬元買標款項均由其安排手下人支付(相關細節見《白云機場2.4億工程轉標黑幕》)。一份包括黃某榮、 A等人在一起討論此事的錄音顯示,黃某榮在闡述其獲得此標的原因時表示,他最終與楊廣某達成了上述項目的合作,在于他認可“一次性結清”是轉標的規矩。在錄音中,黃還稱“這種事情是違規的”,并要求在場的人“不要錄音”等。
不過,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一份用于化解與其他人員糾紛的材料上,黃某榮稱,“我作為楊總(楊廣某)的委派人,負責該機場項目。”另外,他還表示,“從未在此項目中與省安公司及楊廣某發生過任何違規行為(包含利益輸送、購買工程等)”。材料上還有黃本人的簽名。
據了解,上述材料是黃某榮上交給省安公司的說明。由于黃與合作方發生糾紛,涉嫌違規向他人借用資質投標并中標的省安公司出面協調后,黃為維護自身權益而作的自述。不過,該材料卻將該項目違規的細節全部曝光,即項目由省安公司中標,楊將此工程轉交黃承包。
違規國企回避采訪
一位舉報黃某榮違法的人士對記者表示,他曾多次向省安公司反映此事,最初省安公司非常重視,要求黃某榮處理好此事,以避免省安公司被牽涉。但后來,省安態度發生變化,不再理會。
而多段省安公司第四分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顯示,他們對于該白云機場工程項目被轉包一事非常清楚,對于承包人之間的糾紛,希望自行處理。
8月3日,省安第四分公司總經理張丹宇面對記者的采訪要求,以雙手作揖姿式拒絕,稱此事他不方便說話。而在省安公司,對于在白云機場項目上的違規問題,其辦公室潘姓工作人員直接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7月21日、22日、8月3日,記者曾三度在上班時間前往省安公司,但該公司總經理金衛東均未到崗。對此,潘姓工作人員稱“老總在外開會”。當記者要求提供開會記錄和具體會議名稱時,潘以“這是機密”回應。
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是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后者是廣東省人民政府下屬國有獨資企業。
與省安公司直接拒絕接受采訪相比,牽涉此事的工程業主單位則表現積極。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宣傳部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在報道刊發后,廣東民航機場建設有限公司高度重視,按程序第一時間啟動了調查,約談了舉報人,向上級做了報告。公司正在嚴格按程序進一步深入調查中。上級和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黨委態度堅決,要求認真深入調查,查明真相,厘清責任。如果涉及公司相關人員涉嫌違紀違規,將依紀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的線索,將移送司法機關。
8月3日,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上級單位廣東省國資委紀委一位負責人表示,他們已注意到相關報道,并已要求相關單位認真調查此事,但調查需要一段時間。
北京市浩偉律師事務所王云志律師指出,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
而《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
“如果省安公司違反上述條款,則涉嫌違法,應追究其違法責任。”王云志說。
他進一步指出,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應對媒體所曝光的操縱招投標、以巨額現金買標賣標的事項介入調查,查明真相,追究違法違規者的責任,給公眾一個交待。
據了解,引發腐敗風波的這一白云機場工程項目目前已經進入到了實施階段,但工程量僅完成五分之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