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
應當予以糾正。
近年來,北京、上海、山東、江西等多個地區先后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對此,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吁撤銷此規定。
中建協圍繞此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影響進行了調研,并與一些熟悉建筑市場的法律專家進行了認真研討,認為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界限,超越了《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監督職能,也與合同雙方平等自愿原則相矛盾,在實踐中極大地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事件過程
2013年,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并建議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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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協補報了企業案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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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準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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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中建協收到法工委《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
該復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協于2015年5月提交的《關于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函》后,法工委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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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應法工委邀請,中建協有關負責人赴法工委辦公室聽取了此項工作的開展過程和最新進展情況,了解到各地現已完成自查,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工作亦在抓緊落實。
至此,中建協聯合有關協會共同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工作取得了圓滿結果,有力地維護了建筑業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