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只講即將發生的
三個“再見”!
“環評資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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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點要求,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7月16日
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
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三是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
五是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
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
七是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
與舊版《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三是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
四是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
六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
“保證金”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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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范風險,2017年8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683號,公布《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對于融資擔保公司在工程領域開展投保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擔保業務是一大利好。盡管《條例》只是規定了一個框架,相信后續對于如何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等擔保會出臺相關的明確管理規范。
日前住建部發布建辦市函[2017]460號文,明確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須每季度要把推廣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工作情況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整理統計,形成書面報告,進行上報,意思也很明確:各省要加快推廣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布新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也已明確推行銀行保函制度,銀行保函可替代預留保證金。
關于工程保證金,國務院和住建部近期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長期以來,在工程領域,保證金制度備受業界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質量等保證金,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建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與保證金制度相比,投標擔保只需要企業交納少量的投標保證擔保費,不需要占用企業大量的資金,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不過,投標擔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標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擔保公司等多方利益關系,現有的招標采購業務流程和相關管理制度也必將作出進一步調整。
企業的保證金不能按時退還,甚至無故被推遲退還時間,成為某些方面的無息貸款,保證金占用建筑企業大量資金,對企業的流動資金帶來了極大的壓力,流動資金是企業的生命線,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不僅令企業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業的生命線。
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積極推進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等履約保證制度,保證金以非現金流轉、銀行信用擔保的形式來繳納保證金,極大的減輕了企業的壓力,對規范建筑業市場有極大的作用。
保證金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將來,保證金制度必將退出歷史舞臺!
“最低價中標”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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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印發財政部令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該《辦法》提出: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該《辦法》有如下幾點,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該投標價格與其他投標人相比的價格,參照對象是“其他投標人的價格”,此處不是大家常說的“成本價”,因為“成本價”有時的確很難直接判定,爭議也很大,直接與“其他標人的價格”相對比,易操作,例如:若九個投標人,八個投標人報價為1億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萬,可能就需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二、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情況下,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這里用詞是“有可能”,可以認為若價格過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里要注意的是“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這個意義重大,避免了場外人情,也是說“投標”是否有效,當場決定。
查看:工程建設領域9月份全國范圍內日程安排(參考)
第四、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這里用詞是“應當”,而不是“可以”,就是該《辦法》直接規定這種情況就是“無效投標”。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標中存在的“低價中標”現象,導致在最低價中標的競爭中,呈現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這已經成為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突出障礙,亟待治理和規范。而在基建和地產行業。最低價中標往往使承建商無利可圖甚至賠本吆喝,承建商的應對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惡意拖欠薪酬等。最低價中標往往從單純的經濟糾紛,發酵成社會問題。
87號令要求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報價提供說明或證明其合理性,勢必對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帶來一定遏制,“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標投標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標!!
改動: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條
現行條例: 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修改草案: 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總結下,意思是說:
1、第一名不一定中標。
2、甲方有權決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