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 企業享受上述優惠須取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企業按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
熱點答疑
1.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新政策如何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是否需要進行審批
答:不需要。根據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十條、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主要依據其上一年度數據進行判斷,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并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說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編號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務平臺中自行更新企業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評價、科技部門審核、公示、發放新的年度編號的程序辦理。
新政二、公益性捐贈支出可稅前結轉扣除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
2、財稅〔2018〕15號《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熱點答疑
1.某企業2017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5萬元,2018年實際發生的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8萬元,2018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2018年公益性捐贈支出=100×12%=12萬元。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捐贈支出5萬元,12-5=7萬元,因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即12萬。則2018年先扣除2017年結轉公益性捐贈支出5萬元,再扣除當年發生的7萬元,剩余1萬元準予結轉依次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某企業2017年6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8萬元,10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萬元,合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14萬元,2017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2017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00*12%=12萬元。而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8+6=14萬元。當年可扣除限額為12萬元,則剩余的2萬元準予結轉在2019、2020、2021年依次扣除。
新政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政策延續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熱點答疑
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優惠: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政策: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如何?
答: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可按分攤協議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分攤扣除。根據財稅〔2017〕41號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新政四、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熱點答疑
1.創業投資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二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納稅人如何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新政五、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層級
1、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熱點答疑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國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回境內抵免時,可否視同已經繳納稅款抵扣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 七、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新政六、高企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熱點答疑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何規定?
答: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政七、黨組織工作經費稅前扣除有標準
1.扣除標準: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適用范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
3.黨組織工作經費,準予稅前扣除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4.黨組織工作經費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不得抵扣的范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5.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用于企業黨的建設,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如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等。
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2、《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
熱點答疑
非公有制企業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能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