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提出: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指導意見》指出:
在依法必須招標(詞條“招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的工程項目和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約擔保;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全面推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見索即付保函。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詞條“門”由行業大百科提供)不得拒絕。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指導意見》全文:
工程擔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措施,是市場信用體系的主要支撐,是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自 2004 年開展工程擔保試點以來,初步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擔保制度,提高了建筑市場主體的履約意識,豐富了建筑市場監管手段。但是,當前建筑市場仍然存在著工程防風險能力不強,履約糾紛頻發,工程欠款、欠薪屢禁不止等問題,亟需通過完善工程擔保應用機制加以解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 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應對各類風險、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的工作部署,通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推進建筑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建筑產業發展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創新建筑市場監管方式,適應國際化發展需求。
二、工作目標
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和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約擔保;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全面推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到 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 30%;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見索即付保函。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證保險保單統稱保函。
三、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一)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最高不超過 80 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二)著力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及保證人應當加強工程風險防控能力建設。保證人應當不斷提高專業化承保能力,增強風險識別能力,認真開展保中、保后監管,及時做好預警預案,協助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做好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約管理和合同爭議調解等工作,并在違約發生后及時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責任。
(三)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建設單位的誠信評價,將誠信評價結果作為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重要依據,采取差別化的政策,以激勵和強化對建設單位的行為規范。對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預付款的政府投資工程,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對發現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四)強化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應用。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保函,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工程質量保函有效期應與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相一致。建設單位到期未退還保證金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五)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在工程建設中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施工企業不用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記錄的施工企業,應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的保證人應不斷提升專業能力,提前預控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并結合建筑工人實名制平臺建設,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力度,加快建筑工人產業化進程。
(六)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四、促進工程擔保市場健康發展
(七)培育保證人市場。從事工程擔保的保證人應為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銀行;專業擔保機構是指取得資信等級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引導各方市場主體樹立信用意識,加強內部信用管理,不斷提高履約能力,積累企業信用。修訂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標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進工程擔保應用;積極發展電子保函,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信用管理,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監管。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
(九)完善風險防控機制。推進工程擔保保證人不斷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積極開展風險管理服務,鼓勵保證人與工程監理企業等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開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證人應不斷規范工程擔保行為,加強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發展保后風險跟蹤和風險預警服務能力,增強處理合同糾紛、認定賠付責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擔保機構風險評估、風險防控能力,切實發揮工程擔保作用。
(十)落實建設資金到位證明。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可以出具建設資金到位承諾書,承諾書應列明建設單位具有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者提供工程款支保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遏制工程款拖欠。對于未履行承諾的建設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檔案。
(十一)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各類合同的履約監管,嚴禁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訂立陰陽合同、虛假合同。要依法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十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工程擔保公司應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報送項目業績基本信息,全國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對其年度業績信息進行公示,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清出長期未從業的工程擔保公司。加大建筑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誠信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方便投保人、受益人、保證人及相關機構查詢。
(十三)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制定統一的資信評價標準,對工程擔保公司、銀行、保險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積極探索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直接應用于工程擔保的辦法,為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提供便利,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對惡意索賠等嚴重失信企業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五、加強統籌推動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工程擔保工作,明晰工作目標,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程擔保管理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工程擔保機構的監管,不斷提升保證人專業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風險。
(十五)建立考評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工程擔保工作考核評價機制,重點考核評價各地推進工程擔保應用、工程擔保制度體系建設等情況。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工程擔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工程擔保工作目標落實。
(十六)做好宣傳引導。各地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工程擔保的宣傳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增進建筑市場主體對工程擔保的了解和應用,切實發揮工程擔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