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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工程人的腦子里只有一件大事,催要工程款。
但就在這幾天,一家建筑施工企業找到我們,聊到一個令他們十分頭痛的問題,業主單位拒付工程款,而且找了一種奇葩的方式——以拒不竣工驗收的方式拒付工程款。
我們都知道,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工程款大部分是按施工節點支付,例如完成±0給10%的工程款,再例如主體結構封頂給50%的工程款等等。
而竣工驗收通常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支付節點,但是,就像這家施工企業說的那樣:如果業主單位故意不進行竣工驗收怎么辦?
這就變成了:“竣工驗收完畢給工程款,但業主單位認為工程還有缺陷瑕疵,不組織驗收,不驗收就不用給工程款…”
這是不是個死循壞?如何破?
我們幫施工單位想了破局之策三步走:
1、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啟動竣工驗收程序;
2、不一定真實竣工,也可以推定竣工;
3、關注業主單位有無對工程其他施工。
您一條一條來品。
01、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啟動竣工驗收程序
既然工程款的支付前提是竣工驗收合格,那么首當其沖就是要先把竣工驗收的程序啟動起來。
怎么啟動?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這樣說: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換句話說,啟動竣工驗收的核心就是要向業主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而業主單位收到報告后,就應該啟動竣工驗收程序,因為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但是,來咨詢我們的施工單位卻不同意,他們說業主單位往往就奇葩在這里,他們會找種種理由不啟動驗收,例如:
“我們在申請竣工后,業主單位給我們列了一份需要返修的清單,在我們返工后,他們又再次列清單,一次兩次三次,沒完沒了,這怎么辦?”
業主單位這樣做合理嗎?肯定不合理,但問題在哪?
其實這是竣工驗收邏輯上的偷換概念。
竣工驗收本身就是核查工程施工的質量及數量是否合格的過程,也就是說通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得出結論。
但還沒有核查呢,業主單位就單方面得出結論,工程質量不合格,要求施工單位返修到我滿意為止,否則不進行竣工驗收。
我們再把焦點說的更清晰一點:
驗收前,究竟是施工單位認為工程沒問題了就可以申請,還是要業主單位認為完美了才行?
我認為是前者。
當然,僅僅是“我認為”沒用。幸運的是,最高法似乎也有與我相同的觀點。
(2019)最高法民終1466號判例中,最高法這樣認為:
“施工方已向建設方提出竣工驗收的申請,說明已基本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設,因阜新新興公司原因未組織驗收。因此,涉案工程應按前述法律規定視為竣工,并具備結算條件。”
判例中的核心詞句為“說明已基本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設”。
也就是說最高法認為工程竣工驗收前,并不要求工程是百分百完美建成的,只要施工方認為基本完成,就可以啟動驗收程序。
這是符合工程建設邏輯的
一方面,還沒核查就無法得出質量是否合格的結論。
另一方面,一項工程事無巨細,客觀上不太可能百分百完美。
因此不能讓缺陷瑕疵成為阻擋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
02、不一定真實竣工,也可以推定竣工
好,啟動是啟動了。
但有沒有一種可能,你啟動歸啟動,人家業主單位就是不實質組織竣工驗收。
畢竟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竣工驗收合格才給錢,而不是驗收啟動呀。
怎么辦?
建設工程的司法解釋里已經有明確的答案: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這條規定從文意上看起來,似乎是說的是如何認定竣工日期。
但從包括最高法在內的各級法院的判例來看,基本被當做“如何推定工程已經竣工”的規定。
所謂“推定”,說的是客觀上并不一定進行了竣工驗收的程序,但因為已滿足相關條件,為了保護善意的一方,不管實際上有沒有竣工驗收,法律直接規定了可以“視為”已經竣工。
在工程法律中,類似這樣“推定”的規定還有很多,并且有些規定還往往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今天篇幅有限不細說,有空我來總結總結。
重要的是,這種“推定”、“視為”可以突破很多客觀上的不能。
有的人說一旦沒了證據,律師就沒啥作用。某種程度上,也是沒有用好這些“推定”所導致的。
03、關注業主單位有無對工程其他施工
通常來說,施工單位施工完畢后,即使業主沒有進行竣工驗收,但為了交付,常常工程的其他工作還是要繼續下去的。
例如基坑分包工程,分包結束后,后續的填土、澆筑等工程會繼續接著干。
再例如是總包工程,消防、裝修也會進場,在主體工程上繼續施工。
為什么要提醒施工單位要注意這些,與竣不竣工,能不能拿工程款有什么關系?
因為我們關注到另一則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民申3393號。
該判例認為,業主單位如果進行其他施工,可以被認定為擅自使用工程,而擅自使用也可以推定為工程已經竣工。
這又是一條“推定竣工”的規定,這條規定不僅可以用在這里幫助施工單位盡早能夠拿到工程款,也可以用來避免業主單位故意進行質量鑒定而導致訴訟久拖不決。
小結
遇到業主單位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你不要怕,我們有辦法打破死循環:
首先,在保證工程無質量的問題的前提下,向業主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啟動竣工驗收程序。
其次,業主單位在收到報告后,拖延驗收或拒不驗收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視為工程已竣工,并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后,如果建設工程沒有竣工驗收,業主單位另外進行了其他施工行為,可以推定為擅自使用工程,也可以被認作為工程已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