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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對某設計院進行了行政處罰。某規劃院某項目未取得規劃許可證變更批復的情況下,未按照規劃許可證批準內容及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向建設單位提供用于施工的全專業的設計圖紙。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現依據違法行為發生時施行的《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2007修訂)》(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處10萬元罰款。
我們來看看《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原文:
第三十七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或者進行工程設計。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原文:
第九條 對違法建設負有責任的工程設計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看來是有法可依,有據必罰!
各位設計院也要引以為戒,熟知法律條文,降低風險。同時,雖然甲方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在甲方要求與法律相違背的時候,還是要勇敢的拿出法律條文,拿(pai)給甲方看,必要時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千萬不要挑戰法律的底線,得不償失。
無論合同寫的要如何全力配合甲方,法律永遠是第一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