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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注冊建造師執業制度建立以來,并未對業績考核作出統一的規劃管理,而現實普遍對業績有要求。虛假業績加劇了人證分離現象。為保證人證合一,文章提出改革現行工程項目招投標模式,構建注冊建造師業績考核制度;二、文章提出工程款支付要符合施工用款規律。建議推行工程款支付示范文本,解決公建項目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支付不夠用的難題。
關鍵詞:招標模式/注冊建造師/業績/人證合一/施工用款規律/監管
第一個問題:改革招標模式,打造注冊建造師金名片
一、現實需要業績
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越來越多的項目都要求對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設置業績門檻,沒有相應的業績,肯定沒有中標機會。眾所周知,施工管理偏重于實踐經驗。現實中,確有相當部分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缺乏實踐管理經驗。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有沒有施工管理經驗,效果確實不一樣。因此,項目發包方要求設置業績門檻確實有一定的道理。
有業績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機會越來越多,沒有業績的連參加投標的機會都沒有。在馬太效應作用下,大部分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的上升通道被關閉了。
施工企業投標主管最苦惱的問題莫過于注冊建造師證書很多,但是有業績的證書很少。這已經變成影響企業經營,阻礙企業壯大,限制企業發展的大問題。
二、人證分離禁而不止
1、當下注冊建造師的業績,只認證書不認人。不管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實際有沒有到位,只要中了標,資格證書備案了,這個項目的業績就記在這本備案的證書名下。實際到位的項目經理,盡管自己也有注冊建造師資格,但是,由于中標備案的證書另有他人,這項業績他是沒有名份的。這就是所謂的名不副實,人證分離。仔細推敲所謂“業績”,實際上能夠確切證明的僅僅是這本證書曾經中標過某工程,至于這項工程是否真由持證人負責施工?答案并不能確定。從這個角度講,既然業績有假,設置業績門檻顯然毫無必要。
2、“證書業績”加劇了人證分離現象。為了某工程投標,需要尋找有業績的證書,施工企業不惜花重金借調注冊建造師。這些建造師不可能真正到位,只能過來應付一下日常檢查。
3、隨著“智慧工地”的推廣,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備案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的考勤要求,于是,項目現場出現了兩班管理人員并存的現象,一班是證書備了案的,以應付檢查,一班是實際管理人員。因此管理費用成倍增加,但仍然存在“兩張皮”現象。有相當部分的持證注冊建造師名不符實,通過考試拿到了執業資格證書,但是不會管理工程,沒有實操能力。
4、施工企業普遍存在著三種人:A是注冊建造師,施工經驗豐富,但是他的證書沒有業績;B是注冊建造師,沒有實際施工經驗,但他的證書業績豐富,很受投標歡迎;C是注冊建造師,實際經驗豐富,證書業績相符。在企業里C這種人屬于鳳毛麟角,多半年齡在五十歲以上,曾經干過工程當過項目經理,現在已經離開項目經理崗位了,別人在用他的注冊建造師證書。ABC三種人代表了人證分離的三種情況。
5、施工行業還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注冊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集中由施工單位統一保管。這種做法確實方便了現行招投標模式下的證書使用,如果證書分散在持證人手中,企業將難以參加施工項目投標。這種做法帶來的問題是,持證人對自己證書的使用沒有自主權,有時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證書在哪里。這種人證分離現象無法判斷是個人的原因還是單位的原因。
以上這些“人證”分離現象,多年來全國性普遍存在。這種現象有悖于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于誠信體系建設,難道真的是無計可施嗎?
人證分離現象和證書業績問題糾纏在一起,因為太普遍了,以致于難以查處。一者人證分離現象難以完全界定清楚,持證者聘用合同、社會保險手續齊全,難以判定是否屬于掛證。被查到的個人、單位、項目相關責任主體都不愿意配合查處,甚至會隱瞞實情;二者查處以后難以整改,除了處罰,難以找到可替換的人員和證書,很可能替換的還不如原來的;第三合同履行中發現業績造假,無論怎么處罰對當初參與投標者都是不公平的;第四有業績的證書是個人和單位的“飯碗”,涉及面廣,使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難以下手。所以,往往只要沒有人舉報就能蒙混過關。
三、業績考核之難
追根溯源,注冊建造師制度開始推行時,并沒有對注冊建造師的業績考核作規劃管理。當前執行的《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是2008年2月26日頒布的試行稿,其中明文禁止人證分離、禁止出借證書等,但是沒有關于業績考核的規定。[1]現在所謂的注冊建造師業績,既沒依據也稱不上有考核,只是業界的習慣說法而已。
一個項目管理團隊,除了項目經理外,還有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安員等等。此外,還有各專業分包(詞條“分包”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單位都有各自的項目管理團隊。其中管理人員相當部分都擁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實際上僅僅只有一本證書有業績,就是備案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名下有業績,其他人都是沒有業績的。
怎么考核注冊建造師的業績?標準在哪里?由誰來考核?一個項目考核幾個人?僅考核項目經理一人還是考核幾個管理骨干?專業分包項目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業績是否需要考核?不同專業的注冊建造師考核要求是否一樣?不同地區的建筑水平有差距,業績考核標準如何統一?項目的施工難度不同是不是業績也要有區別?以往的業績是否要追溯考核?建設方、監理方現場主管的注冊建造師是否給予業績考核?注冊建造師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其業績怎么考核?新入職的注冊建造師如何獲得初始業績?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研究拿出對策,業績考核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四、建議暫時取消業績門檻
前文說過,有業績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業績越來越多,沒有業績的連參加投標的機會都沒有。有業績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的初始業績得益于政策初期并沒有對業績作要求,這些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因政策紅利獲得了初始業績。
現在的情況是業績不可靠,設置業績門檻又進一步加劇了人證分離。人證合一和虛假業績兩相權衡,輕重自明。不如暫時取消發包人對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的業績要求,同時,建議改革現有招標模式。
五、改革招標模式
現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發包方(建設單位)的心理是比較矛盾的,既要招施工單位又要招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或者說項目管理團隊,因此對單位和個人都設置了業績門檻。每個招標單位都想招到一個好的施工單位優秀的團隊來承包施工,其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可是從應標單位來說,中標概率太低了,不可能專門在等這一個項目,很可能同時響應投標多個項目,事先精準選擇項目管理團隊既做不到也沒有必要,普遍持先中標再說的態度。為了項目施工投標需要,施工企業還要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集中由單位統一保管統一調配,為此還要支付證書使用費。可想而知,這種招標模式先天不足,中標后項目管理團隊出現人證分離是大概率的事情。這種情況必然出現人證分離現象禁而不止,難以查處。
招標模式如何改革?建議分兩步走,發包方先選施工單位再選項目管理團隊。先通過招標選出三個(或三個以上)中標候選人,要求中標候選人自己推薦項目管理團隊,當然也是要有業績要求,而且要經得起后續考評。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規則,由發包人參與(或主持)通過考察選定中標單位及其項目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經業主同意后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前提條件是必需符合執業資格要求,必須人證一致。分兩步走的模式,中標候選人能夠做到也必須做到擇優推薦項目管理團隊,這正是發包人所想要的。對于項目管理團隊的考察,建議國家建設發展主管部門發布《工程項目招標發包人考察施工管理團隊的指導意見(示范文本)》,通過示范文本規范招標考察行為,類似于公務員選拔的面試內容手冊,應該是能夠做到的一件事情。這個示范文本設計得好,對引導施工管理隊伍的職業價值觀將有著重要意義。
以上招標程序,符合《招投標法》規定,[2]需要相關部門修改《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允許試行分兩步走的招標模式。只有改革招標模式才能杜絕人證分離,只有人證合一業績考核才有意義,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的責權利才能統一。
六、構建業績考核制度
一個項目的業績非常寶貴,有的人一生的職業生涯也遇不到一個三甲醫院、會展中心、商業廣場、核電廠、跨海大橋這樣的大型項目,這類項目施工周期長達三五年,一個人一輩子能全過程管好三五個工程已經是非常了不起的業績了。人證合一按實考績,是建設誠信體系建立的基石,需要國家建設發展部門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修訂《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稿)[1],增加業績考核要求;制定業績考核實施細則,明確考核對象、主管部門、考核內容等等;在現有的建設系統誠信平臺基礎上,構建注冊建造師業績公示平臺。通過業績考核打造注冊建造師金名片。只有一支過硬的高素質的名副其實的注冊建造師專業隊伍,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樹立起大國工匠精神,對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有著深遠意義。
七、結語
1、項目經理是工作崗位名稱,注冊建造師是執業資格名稱,凡是項目經理都必須具備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有了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不一定都有機會或能力擔任項目經理,企業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安員等崗位都可以擁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而且政策應該給予鼓勵提倡。對項目施工管理團隊的個人業績考核,應該要以在建項目為單位,考核其中具備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本文為簡便敘述,以“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來概括,在此需要交代一筆。
2、建筑結構質量安全責任是終身責任。建筑施工行業是事故多發行業,證書掛靠人證分離,視責任如同兒戲的現象必須改變。人證分離常態化,甚至明目張膽廣告征集證書掛靠,市場價碼每本證書掛靠費每年2~5萬元,考證純粹變成了生財之道,估計這種現象是有關部門在注冊建造師執業制度推行之初沒有預料到的。這種業態長期禁而不止,會打擊真正干事業者的積極性和信心,不符合國家大力提倡干實業的大政方針,會動搖誠信平臺的根基。
3、理論上,獲得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就應該具備了相應范圍的施工管理執業能力。注冊建造師考試門檻較高,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相當不容易。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稿)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1]。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就如同汽車駕駛證,只能是持證人自己使用,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諷刺的是,證書普遍不在持證人手中,持證人甚至無法支配自己的證書使用權。這種現象無意助長了持證人追逐經濟利益而忽視了該負的責任。
4、掛證者趨之若鶩,只因違法成本很低,查處違法成本很高。如何應付查處人證分離都已經有成熟的應對套路,想要扭轉并不容易。
第二個問題:工程款支付要符合施工用款規律
本文僅針對公用建筑類項目的施工工程款支付問題談點建議。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款支付不屬于本文探討的內容。
一、公建項目的工程款支付爭議
當前公用建筑工程款支付引起爭議的常見情況是:工程規模都比較大,大多是民生工程重點工程,關注度比較高,一般都是按正常招標程序發包施工任務,月進度款按工程完成量的80%~85%支付,部分工程還有預付款,應該說工程付款條件都不差,可是工程后期都是爭議不休。施工單位說,建設方資金不到位,墊資數額太大,再也支撐不下去了,只能停工。建設單位說,都按合同付款了,施工方自身實力不行,周轉資金投入不足,業主有錢,但是付不出去,不能突破合同付款。因此,為了推進工程,頻繁召開協調會,要求主管領導拍板同意突破合同付款,支持施工單位完成施工任務。領導說,組織紀律不允許干預工程違規拍板,甲乙雙方當初簽訂合同都是自愿的,為什么要求領導來擔責違規拍板突破合同?
像這類公建項目不在少數,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夠用是老生常談的問題。為確保工程的順利推進,有關方面推行了許多措施,如采取高額履約保證金、對施工項目的賬戶實行監管、推行過程結算等等。這些措施各有優點,然而都沒有能夠有效解決施工項目資金困難的問題。到底癥結何在?不妨結合工程實際,先看工程施工用款的規律。
二、施工用款規律
1、一般情況下按當月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施工單位已經能夠應付班組工資,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商等下游合作者的月度結算資金要求。主體結構驗收后,進入裝修階段,人工工資占比較大,85%的付款使用會有點緊張,但缺口不會太大,施工單位應該自行想辦法解決。
2、聯系單增加造價每月同步支付85%,主材價格動態調差的差額在每個單位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后支付85%,這筆款對施工單位來說很重要,有的工程聯系單大量增加造價,有的材差金額較大,如果不予以及時支付,就是等于施工墊資,對施工單位壓力較大。當然,這里所指的是材差調增的情況,如果主材價格下跌也應該及時扣減。
3、竣工預驗收后付款至90%,竣工驗收備案后付至95%,余款在工程結算后再付。按施工推進節點分段支付工程款,使施工方對各分包單位的分包款,各班組的工資結算可以及時兌現,有利于工程竣工前的整改收尾工作。當前工程施工利潤微薄,大部分利潤一般都還在5%的結算尾款里面。
4、規模較大的項目,應該能夠分幢預驗收,分幢付款,有些項目由很多個單位工程組成,如果都在最后一起驗收,對施工方的壓力是非常大的,墊資周期太長,從而導致資金困難,指揮調度失靈。
5、項目后期的大宗電纜、設備采購用款,建設單位最好暫按工程量清單報價或第三方(廠家)報價支付專項備料款30%~50%,廠家發貨前支付90%,進場安裝完成后人工費按85%支付。這筆專用預付款對施工方是雪中送炭,非常關鍵。這筆費用是否該由施工單位墊資,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因為,項目后期,施工單位資金壓力越來越大,而對于大宗電纜、設備的采購,市場行規是不付款不下單不發貨,建設單位這時應當助施工單位一臂之力,對項目的竣工驗收大有好處。
上述五點是工程建設施工用款的基本規律。請注意,不要在合同簽訂后即給預付款,而是要把預付款節點改到最后購買大宗電纜設備時有針對性支付,還可以在標文里進一步約定把預付款直接支付到大宗材料(電纜設備)的供應商賬戶。
對預付款的管理是一件比較棘手的事情,施工項目賬戶上的現金多了,很容易被挪用,往往不能及時回款,同樣會導致后續資金缺口,影響工程建設。工程款支付多了和支付少了一樣有害。某些建設單位有投資任務考核指標,只要付款出去就視作完成投資額,且設置了20%,甚至30%的預付款,現場還沒有實際上動工即預付款30%。這種做法對項目推進不僅無益,反而有害。
三、建議推行工程款支付示范文本
近些年,中央政府嚴格要求項目投資資金到位率,對大多數公建項目的建設單位而言,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沒有問題,最難辦的是突破合同付款,違規違紀,沒有人承擔責任。為了避免出現建設單位有錢付不出去的情況,本文建議建設發展主管部門前置管理,推行招標文件付款內容示范文本,即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工程款支付示范性條款[3],將符合施工用款規律的付款方式向所有擬建項目推薦,使建設單位的工程款支付與施工進度、施工用款的節奏合拍。施工過程中,每月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就支付多少工程款是最佳的付款方式。
公建項目的建設單位一般都會采納示范文本。在招標文件里就明確約定付款條件,雙方按此約定簽訂合同,按合同執行合法合規,不再需要主管領導違規拍板突破合同。如此多贏舉措何樂而不為!
四、如何監管工程款的使用?
公開公示是對工程款監管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在招標文件里,發包方可以對中標人提出要求,工程款使用需要在指定范圍內公開公示接受監督。如果一個項目的用款能夠做到公開公示,愿意接受相關方面監督,這個項目的資金使用必定是清廉高效,值得信賴足以放心。監管工程款必須從第一筆款開始不間斷持續到工程竣工驗收,一旦中斷則前功盡棄。監管人要懂工程造價,還應當賦予必要的調查權。
五、結語
工程款支付如果不能符合施工用款規律,項目建設就會出現做做停停現象,停工過幾次,人心散了,指揮調度就失靈了,搶工回來的難度會越來越大,施工成本飆升,因此造成浪費導致工期拖延時有耳聞。掌握了施工用款規律,建設單位按規律付款,現場管理良性循環,指揮調度一氣呵成,項目推進可以達到又好又快的效果。
這種按施工用款規律來支付工程款的方案如果能夠成功推行,預測項目施工直接成本可節約2%左右,減少內耗提前工期等間接成本可以節約3%左右,可以期待公建項目的投資額保守估計可節省三個點。
綜述本文探討的兩個問題:一關于注冊建造師業績考核制度構建,關系到招投標模式、人證合一、誠信平臺建設;二是工程款支付要符合施工用款規律,第一次公開提出“施工用款規律”。兩個問題不同程度影響著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的調動,多年來從不同角度觀察思考探索這兩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如能付諸實施應該具有現實意義。本文提出改革招投標模式、推行《工程項目招標發包人考察施工管理團隊的指導意見示范文本》、推行《招標文件付款內容示范文本》,需要從國家建設發展的高度來統籌解決,需要協調多部門多條線,需要相關部門修改《招標投標管理辦法》[3]、《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3],影響整個行業,不妨試行后再予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