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
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推廣應用,培育社會對建筑節能的市場需求,促進我市建筑節能產業的發展,根據《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6號令)和《重慶市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暫行)(渝建發[2003]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按照《重慶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建設技術要點》組織建設、經竣工驗收合格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公布的工程。
第三條 示范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指導和管理,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工程的組織協調及管理工作,市建筑節能協會負責示范工程的技術指導、技術服務,參與建設中期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示范工程的申請條件:
(一)應為擬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設期限不宜超過2~3年;
(二)應具備一定的建設規模:主城九區及萬州、涪陵區不宜小于3萬平方米,其它區縣不宜小于1萬平方米;
(三)
建筑節能設計方案應符合《重慶市
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四)應重點選用本地較成熟的建筑
節能技術、產品,對本地建筑節能產業的發展起到一定的帶動作用。
第五條 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
(一)申請
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示范工程的申請條件和我市建筑節能的試點規劃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立項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建筑節能協會組織建筑節能專家按照《重慶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建設技術要點》的要求,對建筑節能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工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列入重慶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計劃,并統一行文公布。
(三)建設中期檢查
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每半年向市建筑節能協會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不定期檢查,市建筑節能協會派有關專家參與。重點檢查已批準的建筑節能設計方案在工程中的具體實施和質量達標情況。
(四)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后,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節能協會組成竣工驗收小組,按照《重慶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評價指標體系》的要求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分別向市、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公布
對竣工驗收合格并備案的工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在重慶建設網站和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時間為十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文公布,并頒發“重慶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證書和標志。
第六條 示范工程的證書和標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頒發,標志應鑲貼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第七條 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工程,若申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優先考慮。
第八條示范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將取消示范資格。
(一)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二)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工程,半年內未開工。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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