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自己的心臟病是由
光污染引起,并訴諸法律要求賠償。昨天,靜安區(qū)法院對周先生起訴上海招商局廣場置業(yè)有限公司“光污染”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周先生要求上海招商局廣場排除光污染,為其在陽臺上搭建有效擋光設施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招商局廣場大廈地處成都北路威海路,1998年10月驗收竣工。該大廈由南樓和東樓組成,總樓層為26層。周先生家位于該招商局東樓北側第二排房屋。訴訟前,周先生曾就大樓
玻璃幕墻的反光問題與招商局廣場相關部
門交涉,但未有結果。今年10月8日周先生起訴到法院。
周先生起訴稱,招商局廣場大樓高99米,與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相距約48米,中間的間距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同時,招商局廣場大樓外墻為淺藍色的玻璃幕墻,吸光性能差、反光性能強。每年4月至9月大樓墻體在太陽光的照射下形成強烈反射光,直照自己的居室,使得室內(nèi)外溫差達2度以上。這形成嚴重的光污染,導致自己患上心臟病。因此,周先生在陽臺上搭建了簡易的擋光設施。可這樣一來,房屋在冬季無法正常
采光。因此,周先生請求招商局廣場排除光污染,為自己在陽臺上搭建有效的擋光設施。周先生還提供了病史資料,證明因多年受到反射光,導致自己無法正常生活,患了心臟病。
法院調(diào)查后認為,招商局廣場大樓外墻的玻璃幕墻在陽光的照射下確實存在反射光。但由于國家目前缺乏對此類反射光,產(chǎn)生危害性的程度和后果的技術支持,沒有具體的數(shù)字指標和檢測標準,無法判定反射光是否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影響及影響程度。而周先生提供的證據(jù),難以證明反射光究竟對他的生活造成了什么樣的實際影響,也不能證明自己患上的心臟病與反射光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據(jù)此,靜安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