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節能產品是指符合與該產品相關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要求,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時,與同類產品相比,它的能耗指標低或效率高的建筑產品。
建筑節能產品認定是指依據國家建筑節能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及統一規定的程序,經建筑節能產品認定機構確認并通過頒布認定證書和建筑節能標志,證明某一產品為建筑節能產品的活動。建筑節能產品認定將采用自愿的原則。
建設部規定申請認定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產品應符合國家建筑節能產業技術政策規定,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生態環境,對行業發展有明顯促進作用。
2.產品應具有技術先進、成熟、配套、可靠、適用,并已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有足夠的供貨能力。
3.產品應已通過鑒定,有生產的執行標準,并在工程中應用。
4.產品應適用面廣,有顯著的節能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5.產品生產應立足于國內。
6.在施工安裝中具有可靠的配套應用技術法規,可確保工程質量。
認定證書和建筑節能標志的使用有效期為4年。
通過認定的企業,可以在其生產的被認定的產品的包裝、說明書、合格證及廣告宣傳中使用建筑節能標志。通過認定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達不到認定時的各項性能指標時,生產企業應當負責包退、包換。若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危害的,生產企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通過認定的產品質量嚴重下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監督檢查和抽檢判定通過認定的產品為不合格的產品,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拒絕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用的,建設部有權撤銷其認定證書,禁止使用建筑節能標志,并向全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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