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裝協向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提交了《全國部分城市既有幕墻安全性能情況抽查報告》,對既有建筑幕墻目前存在的質量安全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和分析,并提出了建筑幕墻運行維護方面的建議。質量安全司對這一報告進行了研究,并委托中裝協組織起草《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后,中裝協立即組織起草《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初稿,并于5月23日組織業內近50位專家對此進行了比較充分的論證。《辦法》共分六章24條,具體內容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保證既有建筑幕墻安全和正常使用,預防城市災害,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幕墻系指已交付使用的各類建筑幕墻。
第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所有者)負責、政府監管、相關協會進行行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安全維護責任
第五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一幢建筑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該建筑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一幢建筑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按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各業主為其所有部分的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公共部分建筑幕墻由其業主或全部業主為其安全維護責任人。
(三)一幢建筑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應協商確定一個業主為召集人,對整幢建筑既有建筑幕墻負全面協調責任,其他業主應給予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第六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年限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對因幕墻事故而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及定期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制定建筑幕墻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六)按規定時間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筑幕墻安全性能狀況。
第七條 當遇臺風、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后,應對建筑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并視損壞程度進行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三章 日常使用、維護、檢修
第八條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日常使用、維護、檢修。
第九條 建筑幕墻保修期內由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進行安全維護,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日常維護、檢修可由安全維護責任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維護責任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對雙方的責任、特別是對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應配備專職的專業幕墻安全維護技術人員,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應聘請專業幕墻兼職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性檢查與維護。
第十二條 在建筑幕墻的維護與檢修工作時,凡屬高處作業者,必須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定期安全性鑒定與修理
第十三條 建筑幕墻定期安全性鑒定應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每五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須由幕墻界專家和具有國家或省級認可資格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
第十四條 建筑幕墻大修的時間和內容由專業機構檢測結果和專家鑒定意見確定.原則上十年左右進行一次,由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質施工隊伍企業進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保證既有建筑幕墻安全和正常使用,預防城市災害,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幕墻系指已交付使用的各類建筑幕墻。
第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所有者)負責、政府監管、相關協會進行行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安全維護責任
第五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一幢建筑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該建筑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一幢建筑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按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各業主為其所有部分的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公共部分建筑幕墻由其業主或全部業主為其安全維護責任人。
(三)一幢建筑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應協商確定一個業主為召集人,對整幢建筑既有建筑幕墻負全面協調責任,其他業主應給予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第六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年限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對因幕墻事故而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及定期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制定建筑幕墻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六)按規定時間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筑幕墻安全性能狀況。
第七條 當遇臺風、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后,應對建筑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并視損壞程度進行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三章 日常使用、維護、檢修
第八條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日常使用、維護、檢修。
第九條 建筑幕墻保修期內由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進行安全維護,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日常維護、檢修可由安全維護責任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維護責任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對雙方的責任、特別是對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應配備專職的專業幕墻安全維護技術人員,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應聘請專業幕墻兼職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性檢查與維護。
第十二條 在建筑幕墻的維護與檢修工作時,凡屬高處作業者,必須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定期安全性鑒定與修理
第十三條 建筑幕墻定期安全性鑒定應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每五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須由幕墻界專家和具有國家或省級認可資格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
第十四條 建筑幕墻大修的時間和內容由專業機構檢測結果和專家鑒定意見確定.原則上十年左右進行一次,由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質施工隊伍企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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