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劃內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監督管理:
(一)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二)對本地區的既有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能普查,重點是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要求相關單位采取措施給予補充完整或做出責任說明;
(三)可委托或授權當地相關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
(四)督促檢查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履行安全維護責任,對不履行安全維護責任的業主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幕墻業主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直到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五)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須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一套存建設檔案館,其中應包括:施工設計圖、重要節點構造圖、竣工圖、設計規范依據文件、設計計算書、重要設計變更洽商函及設計變更、工程材料選用意見等。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后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除載明一般說明外,還要載明該工程的技術特點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過程中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一般條款應由建筑幕墻行業協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驗收交工后,應及時制定建筑幕墻的使用、維護、檢修的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實施。
第十九條 安全維護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一)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資金由安全維護責任人承擔。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將幕墻安全維護資金列入年度財務計劃,并保證資金來源;
(二)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建筑幕墻日常維護、檢修的,安全維護責任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責任.物業管理單位應在歸集的物業管理費中單列建筑幕墻常規維護、檢修項,并專款專用;
(三)定期安全性鑒定與大修費為一次性收費。一幢建筑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定期安全性鑒定與大修費用按合理共同分擔的原則,由召集人一次性向所有安全維護責任人收集;拒絕承擔費用的責任人,應承擔以后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賠償責任。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公共維修基金中解決部分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資金.具體辦法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對因幕墻事故而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提倡通過采用保險和風險管理來解決部份資金落實渠道。
第二十一條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或物業管理單位配備的專職或兼職的幕墻安全維護技術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培訓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持證上崗,并經常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承擔3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幕墻安全維護任務的單位,其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工程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劃內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監督管理:
(一)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二)對本地區的既有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能普查,重點是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要求相關單位采取措施給予補充完整或做出責任說明;
(三)可委托或授權當地相關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
(四)督促檢查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履行安全維護責任,對不履行安全維護責任的業主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幕墻業主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直到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五)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須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一套存建設檔案館,其中應包括:施工設計圖、重要節點構造圖、竣工圖、設計規范依據文件、設計計算書、重要設計變更洽商函及設計變更、工程材料選用意見等。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后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除載明一般說明外,還要載明該工程的技術特點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過程中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一般條款應由建筑幕墻行業協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驗收交工后,應及時制定建筑幕墻的使用、維護、檢修的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實施。
第十九條 安全維護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一)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資金由安全維護責任人承擔。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將幕墻安全維護資金列入年度財務計劃,并保證資金來源;
(二)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建筑幕墻日常維護、檢修的,安全維護責任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責任.物業管理單位應在歸集的物業管理費中單列建筑幕墻常規維護、檢修項,并專款專用;
(三)定期安全性鑒定與大修費為一次性收費。一幢建筑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定期安全性鑒定與大修費用按合理共同分擔的原則,由召集人一次性向所有安全維護責任人收集;拒絕承擔費用的責任人,應承擔以后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賠償責任。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公共維修基金中解決部分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資金.具體辦法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對因幕墻事故而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提倡通過采用保險和風險管理來解決部份資金落實渠道。
第二十一條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或物業管理單位配備的專職或兼職的幕墻安全維護技術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培訓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持證上崗,并經常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承擔3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幕墻安全維護任務的單位,其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工程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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