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在外墻更新或節能改造過程中,一是采用將建筑室內清空,室內外同時改造方式;二是采用了室內不動而室外進行改造的方式。前者可按新建建筑的施工方式設計和施工幕墻及其外裝飾;而上海11•15火災直接原因是在節能綜合改造中由于電焊工施工不當而引燃了施工的易燃物,又是采用后者的施工方法,大火和有害氣體進入室內而導致慘重的損失。
在采用室內不動而室外進行改造的施工方式時,幕墻施工企業在幕墻及其外裝飾設計與施工時一是要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使幕墻達到防火要求;二是在設計過程中的施工工藝要減少或不用明火的焊接施工工藝即無焊接施工工藝;三是在施工過程中的防火更為重要。
1 外墻改造過程中幕墻的防火設計
1.1
建筑幕墻防火規定
1.1.1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于2009年9月25日,以公安部公通字[2009]46號文件,下發了“關于印發《
民用建筑外
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建筑幕墻選用的
防火材料做如下強制性的規定:
a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
保溫材料的
燃燒性能應為A級。
b. 建筑高度小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
防火隔離帶。
c. 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mm。
d. 采用金屬、石材等非
透明幕墻結構的建筑,應設置基層墻體,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外墻耐火極限的有關規定;
玻璃幕墻的窗間墻、窗檻墻、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建筑幕墻的有關規定。
e. 基層墻體內部空腔及建筑幕墻與基層墻體、窗間墻、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間,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f. 按本規定需要設置防火隔離帶時,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的
A級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
g.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
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建筑外墻采用可燃保溫材料時,不宜采用著火后易脫落的瓷磚等材料。
1.1.2 JGJ102-2003《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對幕墻防火規定如下:
a. 玻璃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高層建筑玻璃幕墻的防火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有關規定。
b. 玻璃幕墻與其周邊防火分隔構件的縫隙,與樓板或隔墻外沿間的縫隙,與實體墻面洞口邊緣間的縫隙等,應進行防火封堵設計。
c. 玻璃幕墻的防火封堵構造系統,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具有伸縮變形能力、密封性能和耐久性;在遇火狀態下,應在規定的耐火時限內,不發生開裂或脫落,保持相對穩定性。
d. 玻璃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系統的填充料及其保護性面層材料,應采用耐火極限符合設計要求的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e. 無窗檻墻的玻璃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或
防火玻璃裙墻。(計算實體裙墻的高度時,可計入鋼筋混凝土樓板厚度或邊梁高度。)
f. 玻璃幕墻與各層樓板、隔墻外沿間的縫隙,當采用
巖棉或
礦棉封堵時,其厚度不應小于100mm,并應填充密實;樓層間水平防煙帶的巖棉或礦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
鍍鋅鋼板承托;承托板與主體結構、幕墻結構及承托之間的縫隙宜填充防火玻璃,其耐火極限應符合設計要求。
g. 同一幕墻玻璃單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兩個防火分區。
1.1.3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訂規范的第3.0.8條就是單獨針對幕墻防火進行規定的。其新的修訂3.0.8條對“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 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外墻采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
3.0.8.2 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幕墻。
3.0.8.3 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 建筑幕墻所用防火材料選用
1.2.1 國家新舊標準對
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燒性能分級對照
國家新標準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燒性能分級》將建筑材料及制品(鋪地材料除外)燃燒性能分為:A1、A2、B、C、D、E、F七個等級。
舊標準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分為A級的不燃材料,B1 級(氧指數≥32)的難燃材料,B2級(氧指數≥27)的可燃材料和B3級的易燃材料四個等級。
為了保證新舊標準的的連續性,公安部關于實施國家標準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7]182號對兩個標準分級對比關系作了說明:
A. 按GB8624-2006為A1、A2的對應于相關標準和GB8624-1997的A級;
B. 按GB8624-2006為B級、C級的對應于相關標準和GB8624-1997的B1級;
C. 按GB8624-2006為D級、E級的對應于相關標準和GB8624-1997的B2級,
1.2.2 國家標準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燒性能分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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