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燃燒性能為某一等級的制品被認為滿足低于該等級的任一等級的全部要求,除鋪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和其燃燒性能見下表:
建筑材料及制品(鋪地材料除外)燃燒性能分級
等級 |
試驗標準 |
分級判據 |
附加分級 |
06 |
97 |
A1 |
A |
GB/T 5464a 且 |
ΔT≤300C ,且
Δm≤50% ,且
t f =0(無持續燃燒) |
|
GB/T 14402 |
PCS≤2.0 M J /kg a 且
PCS≤2.0 M J /kg b 且
PCS≤1.4 M J/m2 c 且
PCS≤2.0 M J/kg d |
|
A2 |
A |
GB/T5464a 或 |
且 |
ΔT≤500C ,且
Δm≤50% ,且
t f =20S |
|
GB/T14402 |
PCS≤3.0 M J /kg a 且
PCS≤4.0 M J /kg b 且
PCS≤4.0 M J/m2 c 且
PCS≤3.0 M J/kg d |
|
GB/T20284 且 |
FIGRA≤120W/s 且
LFS<試樣邊緣 且
THR600s≤7.5M J |
產煙量e且
燃燒滴落物/微粒f |
GB/T20285 |
|
產煙毒性i |
B |
B1 |
GB/T20284 且 |
FIGRA≤120W/s 且
LFS<試樣邊緣 且
THR600s≤7.5M J |
產煙量e且燃燒滴落物/微粒f |
GB/T8626h點火時間=30s 且 |
60s內Fs ≤150mm |
GB/T20285 |
|
產煙毒性i |
C |
B1 |
GB/T20284 且 |
FIGRA≤250W/s 且
LFS<試樣邊緣 且
THR600s≤15M J |
產煙量e且燃燒滴落物/微粒f |
GB/T8626 h點火時間=30s 且 |
60s內Fs ≤150mm |
GB/T20285 |
|
產煙毒性i |
D |
B2 |
GB/T20284 且 |
FIGRA≤750W/s |
產煙量e和燃燒滴落物/微粒f |
GB/T8626 h 且點火時間=30s |
60s內Fs ≤150mm |
E |
B2 |
GB/T8626 h 且點火時間=15s |
20s內Fs ≤150mm |
燃燒滴落物/微粒g |
F |
|
無性能要求 |
a. 勻質制品和非勻質制品的主要成分.
b. ① 非勻質制品的外部次要組份;
② 另一個可選擇的判據是:對PCS≤2.0M J/m2的外部次要組份,則要求滿足FIGRA≤20W/s、LFS<試樣邊緣、THR600s≤4.0M J、sl和d0;
c. 非勻質制品的任一內部次要組份;
d. 整體制品;
e. 在試驗程序的最后階段,需對煙氣測量系統進行調整, 煙氣測量系統的影響需進一步研究,由此導致評價煙量的參數或極限值的調整. sl=SMOGRA≤30m2/s2 且 TSP600s≤50 m2 ; s2= SMOGRA≤180m2/s2 且 TSP600s≤200 m2 ; s3=未達到sl或 s2 ;
f. d0=按GB/T20284規定,600s內無燃燒滴落物 / ;微粒
d1=按GB/T20284規定,600s內燃燒滴落物 / 微粒持續時間不超過10s;
d2=未達到d0或 d1 ;
按照GB/T8626規定,過濾紙被引燃,則該制品為d2級;
g. 通過=過濾紙未被引燃;
未通過=過濾紙被引燃(d2級);
h. 火焰轟擊制品的表面和(如果適合該制品的最終應用)邊緣.
i. —t0=按GB/T20285規定的試驗方法,達到ZA1級;
—t1=按GB/T20285規定的試驗方法,達到ZA3級;
—t2=未達到t0或t1. |
1.2.3 常用防火、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1.2.3.1 GB/T 11835-2007《絕熱用巖棉、
礦渣棉及其制品》規定:板帶制品燃燒性能為不燃材料。
1.2.3.2 GB/T20974-2007《絕熱用硬質
酚醛泡沫制品(PF)》規定:制品燃燒性能應不低于GB8624-1997中B1級材料的要求。
1.2.3.3 GB/T21558-2007《建筑絕熱用硬質
聚氨酯泡沫
塑料》規定:產品按燃燒性能根據GB8624-2006的規定分為B、C、D、E、F級。
1.2.3.4 GB/T19686-2005《建筑用巖棉、礦渣棉制品》規定:制品
基材的燃燒性能應達到GB8624—1997標準中4.1A級均質材料不燃性的要求。
1.2.3.5 GB/T 13350-2008《絕熱用
玻璃棉及其制品》規定:棉、板、帶、毯、氈的基材的燃燒性能為不燃材料。
1.2.3.6 GB/T17795-2008《建筑絕熱用玻璃棉制品》規定:對于無外覆層的玻璃棉制品,其燃燒性能應不低于GB8624—2006中的A2級;對于帶有外覆層的玻璃棉制品,其燃燒性能應視其使用部位,由供需雙方商定。
1.2.3.7 GB/T 25975-2010《建筑外墻外保溫用巖棉制品》規定:制品基材的燃燒性能應達到GB8624—1997標準中4.1A級均質材料不燃性的要求。
1.2.3.8 GB23864-2009《防火封堵材料》對幕墻在防火封堵時使用的防火材料作了明確規定,必須嚴格執行。
1.2.3.9 部分典
型材料按GB8624-2006標準,其試驗結果見下表:
材料名稱 |
防火等級 |
材料名稱 |
防火等級 |
1066無機防火隔板 |
A2 |
鋁箔面聚氨酯硬泡沫板(PIR) |
C |
10446石膏纖維板 |
A2 |
復合鋁箔玻璃棉板 |
B |
10328玻鎂平板 |
A1 |
外墻鋁塑復合板 |
B |
10103硅酸鈣板 |
A2 |
內墻鋁塑復合板 |
B |
10102硅酸鈣板 |
A1 |
擠塑聚苯乙烯泡沫板 |
C |
10245無機復合防火板 |
A1 |
酚醛泡沫保溫板 |
B |
10865FT輕質墻板 |
A1 |
5mm阻燃層板 |
B |
10604石膏纖維板 |
A1 |
5mm普通層板 |
E |
1.3 建筑
幕墻防火設計
雖然玻璃幕墻本身一般不具有防火性能,但是它作為建筑的外圍護結構,是建筑整體中的一部分,在一些重要的部位應具有一定的
耐火性,而且應與建筑的整體防火要求相適應。玻璃幕墻與其周邊防火分隔構件間的縫隙、與樓板或隔墻外沿間的縫隙、與實體墻面洞口邊緣間的縫隙等,應進行防火封堵設計。防火封堵是目前建筑設計中應用比較廣泛的防火、隔煙方法,是通過在縫隙間填塞不燃或難燃材料或由此形成的系統,以達到防止火焰和高溫煙氣在建筑內部擴散的目的。玻璃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系統的填充料及其保護性面層材料,應采用耐火極限符合設計要求的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玻璃幕墻的防火封堵構造系統,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具有伸縮變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狀態下,應在規定的耐火時限內,不發生開裂或脫落,保持相對穩定性。
1.3.1 幕墻防火設計基本準則
幕墻防火設計一是建筑幕墻本身的防火(不燃性);二是建筑幕墻作為
建筑構件,如何防止火災在建筑中蔓延,這就要求幕墻在防火構造設計中首先防煙,而且要防卷火。必須要注意以下六點基本準則:
一是幕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件要在防火保護范圍之內(
轉接件盡量封在兩道防火層內側,防火封修盡量在橫框部位,盡量避免一塊玻璃跨兩個區間);
二是防火節點1小時不透煙、不躥火;
三是防火節點要做到風壓時不擠碎玻璃,風吸時不產生縫隙;
四是防火層以上玻璃只能裂,不能因掉落而形成空洞;為防止火竄入空洞后向上蔓延應在窗臺處設置第二道防火層;
五是防火層浸水1小時仍保持原性能。
六是對于高層建筑,除了在每層樓板處作層間封修外,還應根據需要每隔四或五層作防火隔離帶。考慮到經濟因素層間封修是局部防火設計,而隔離帶部位的玻璃幕墻應進行防火玻璃、防火膠、防火混凝土、防火
螺栓等全方位的防火設計。
1.3.2 不同類型建筑主體結構的幕墻防火設計要求
1.3.2.1 全部為墻面(僅墻面有窗洞口):墻面有規定的耐火極限,要在樓層部位及窗洞口進行防火封堵,達到防止火焰和高溫煙氣在建筑內部擴散的目的。
1.3.2.2 局部高度有墻面;有墻面高度部分要在樓層部位及窗洞口進行防火封堵,無墻面高度部分要在襯板上設防火層(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隔墻與防火層間間隙進行防火封堵。
1.3.2.3 全高無墻面:防火層要設在襯板上(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要在樓層部位進行防火封堵,隔墻與防火層間間隙進行防火封堵。
1.3.3 各種類型幕墻防火設計的不同要求
1.3.3.1 玻璃幕墻:窗下墻部分在上部設防火層(防火玻璃防火層),窗間墻部分要在襯板上設防火層(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無墻面部分要在襯板上設防火層(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隔墻與防火層間間隙設寬度不小于1.2m防火封堵。
1.3.3.2 金屬面板幕墻:不可在面板上直接安裝防火層,防火層要設在襯板上(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無墻面部分要在襯板上設防火層(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隔墻與防火層間間隙設寬度不小于1.2m防火封堵。對敞縫的防火層外表面上要設防水層;對填縫的防火層外表面上可不設防水層。
1.3.3.3 石材(
陶板、
瓷板)幕墻:不可在面板上直接安裝防火層,防火層要設在襯板上(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無墻面部分要在襯板上設防火層(防火層固定方法要保證防火層在火災中不會脫落),隔墻與防火層間間隙設寬度不小于1.2m防火封堵。對敞縫的防火層外表面上要設防水層;對填縫的防火層外表面上可不設防水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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