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
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據新華社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日簽署第530號國務院令,公布《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新華社7日受權播發這一條例。
《條例》包括6章45條,旨在加強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筑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罰款、賠償、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
根據《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
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條例》強調,在具備
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
供熱系統、
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根據《條例》,政府應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指出,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
新材料和新
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條例》指出,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
墻體材料、
保溫材料、
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還要求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對現有建筑實施分類改造,并就資金來源作了明確的規定,強調“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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