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晚,央視新大樓北配樓發生大火,大火足足燃燒了近6小時,導致1名消防隊員犧牲,7人受傷,預計造成損失將超10億元。根據有關部
門的初步調查,失火原因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據有關人員表示,事故當晚現場可能燃放了A級禮花彈,而A級禮花彈的燃放有著極為嚴格的規定,必須審核后才可施放,而引發事故的禮花彈的燃放,事先并未通過審核。
過年燃放煙花爆竹討個喜慶,一直都是中國最重要的風俗傳統之一,王安石在他的名詩《元日》中就有過“爆竹聲中一歲除”的描述。隨著制造技術的不斷發展,如今的煙花爆竹也較傳統更具藝術性和觀賞性,成為了各種儀式和慶典上的常客,奧運開幕式當晚在鳥巢上空燃放的焰火,想必依然令所有人記憶猶新。但是由于和火緊緊聯系在一起,其安全問題一直為人所關注。上世紀90年代初,全國各地曾因為安全隱患而陸續叫停了煙花爆竹的燃放,于是乎沒有了煙花爆竹的大年年味一下子少了很多,路上也略顯冷清。90年代末,也許是出于拉動內需的考慮,這一禁令開始松動,到目前,全國200余個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但是往往對燃放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品種有著嚴格的控制,應該說,在規定允許的范圍內燃放,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證的。
我國每年由于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進而導致的經濟損失數額巨大,其中幾乎全部都是因為違規操作而引起的。2006年1月,杭州市拱北小區永寧坊因煙花爆竹發生一起大火,20層樓上的一戶人家被燒個精光,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肇事的煙花口徑就超過了規定的范圍,而這次的央視新樓配樓大火,也是屬于違規燃放,筆者不禁要問,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違規煙花爆竹流入市場?
每年的煙花爆竹銷售都是由各地政府嚴格控制,頒發專門的執照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內銷售,應該說這類地點銷售的煙花爆竹都有比較不錯的質量,安全也相對有保障。但是每年也有大量的煙花爆竹通過非法渠道進入市場銷售,這些煙花爆竹部分的口徑等技術指標在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但是質量極差;部分質量上倒未必有問題,但是技術指標都超過了規定的要求,屬于嚴格控制私人燃放的品種,但是不論是以上哪種情形,都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我們常常心痛地看到有關報道見諸報端:諸如有人被延遲或提前引燃的煙花爆竹炸死炸傷,有不懂事的小孩撿來“啞炮”拆著玩而釀成慘劇,更有不少人因為煙花爆竹帶來的巨大的噪音而難以入睡甚至突發心臟病。是什么原因導致違禁的煙花爆竹屢禁不止呢?
筆者特地查找了一下相關的法律,發現我國在煙花爆竹管理上的立法依然是個空白,目前僅有國務院在2006年頒布實施的《煙花爆竹安全
管理條例》,由于該條例僅僅是一項行政條令,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由于缺乏相關的立法,到目前為止,非法制造、儲存、買賣煙花爆竹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儲存煙花爆竹最后導致爆炸的,也只能按照危險物品肇事罪量刑,往往量刑較輕。而燃放煙花爆竹致人死傷的,盡管可以就最終造成的后果按照刑法的相應條款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往往由于此類案件偵破困難,責任難以落實而被不了了之,因此目前相關的違法成本較低。
國人往往抱有攀比心態,改革開放富起來后這樣的暴發戶心態更是有增無減,落實到煙花爆竹上,就是比誰的更大更高更好看。在規定許可范圍內的煙花爆竹大家幾乎都一樣,因此眾人只能將搜索的眼光投向更為廣闊的“藍海”——違禁煙花爆竹。正是看到了這樣廣闊的市場和相對而言極低的犯罪成本——被抓最多不過是罰款不過是拘留幾天——不少人鋌而走險,干起了制作和銷售違禁煙花爆竹的勾當,也許罰的不夠重,他們幾天就能賺回來了吧。
因此,要徹底解決煙花爆竹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或許只能是從兩個方面來著手。一方面,繼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國人的思想和道德素養,克服所謂的“暴發戶”心態,崇尚節儉,適度合理地消費;另一方面,則是要完善立法,堵住法律的漏洞,大大增加此類違法的犯罪成本,簡言之,就是罰到你傾家蕩產,判到你牢底坐穿。
畢竟,人命關天的事情,怎可以兒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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