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建筑玻璃與工業
玻璃協會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玻璃機械裝備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玻璃機械生產監制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監制管理工作意在鼓勵玻璃機械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鼓勵生產企業規模生產,擴大品種;鼓勛企業技術進步,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新材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質量優良的玻璃機械產品;抵制不合格產品和劣質產品流入市場,從而保障所生產的玻璃產品的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是行業自己的組織,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搞好行業自律,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組織好監制管理工作是協會肩負的重要責任。
第四條 監制管理的評價工作,堅持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協會玻璃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聘任的科研、設計、生產、使用、管理等方面專家評審為手段,以用戶(客戶)滿意為宗旨的三位一體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五條 監制管理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凡是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會員單位,生產用于玻璃生產、加工、檢測的
機械設備與配件的企業均可提出申請。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三)所生產的玻璃機械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
(四)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有必備的檢測能力和試驗
設備。
第七條 申請產品監制的企業要從事玻璃設備加工制造3年以上,玻璃加工設備的年納稅50萬元以上。
第八條 企業提出申請監制的產品。必須執行《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標準》(玻璃機械裝備)。
第九條 監制產品以單一系列產品名稱為申請單元,企業應將產品的技術參數及用戶使用信息等相關材料報協會備案。
第十條 企業具備本細則第六、七、八、九條所列條件要求后,即可向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提出設備監制生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協會在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后,由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申請資料組織科研溉升、生產、使用、管理等方面專家3至5名組成專家組對企業提出申請的監制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工廠現場評審。
評價依據《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標準》(玻璃機械裝備),并調查用戶使用滿意度。
第十四條 評審時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由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通知企業評審是否獲得通過。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五條 協會對評審合格的產品實行統一管理,發放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監制設備證書。企業在產品銘牌中使用“CAIGAⅢ監制字樣。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須履行與協會簽訂的協議,不得將監制字樣用于名稱、型號、規格系列與其評定的產品不相符的產品上,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許可其聯營、合營企業的產品使用。
第十七條 監制產品的技術參數及用戶信息和評定審核等相關材料由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歸檔管理。
第十八條 監制產品的有效期為3年.按自然年度計算。
第十九條 管理費用:
(一)企業申請監制需交納申請受理費。申請受理費每單一名稱系列產品交納1000元(人民幣)。
(二)企業須承擔評審過程中發生的相應費用及期滿后的復審費用。
(三)評審獲得通過的監制產品,企業每個監制期須向協會交納監制管理費。
監制管理費的收取以單一名稱系列產品為收取單元。每一個系列產品每個監制期(3年)收取1萬元(人民幣)監制管理費。
每個申請監制的企業一個監制期最多繳納5萬元(人民幣)監制管理費。
第二十條 監制費用于協會對企業的宣傳和推廣及其監制管理工作的開支。
第廿一條 凡是監制的產品,企業要對其質量承諾,服從協會和行業專家的評定意見,以便對甩戶的質量保證。
第廿二條 凡是監制的產品,當用戶與企業分歧較大時,由協會組織3至5名相關專家進行鑒定。經專家權威鑒定后,確因設計、制造等原因產生的質量問題由協會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廿三條 由協會監制的產品在具備下列條件時,由協會推薦申請參報中國名牌或其他名優產品稱號的評選。
(一)連續3年技術可靠、質量穩定、無用戶投訴的產品;
(二)產品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
(三)出口份額占產量25%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本細則由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廿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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