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有3條條文,其中兩條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原文如下:
4.1.1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人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 3.0.3條第5~7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閃電感應的措施。
4.1.2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下列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
1) 建筑物
金屬體。
2) 金屬裝置。
3) 建筑物內系統。
4) 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2 除本條第一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裝置與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之間尚應滿足間隔距離的要求。
7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措施
防直擊雷的措施基本沒有變動,只是幾個名詞稱謂做了修改,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改為了接閃桿、接閃線、接閃網。另外對于接地電阻,增加了“但3000Ωm以下地區,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不過本條中,有2款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文。原文如下:
4.1.3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間應處于
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1) 當有管帽時應按表4.2.1的規定確定。
2) 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
3) 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以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8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閃電感應措施
對于防閃電感應的措施,新規范基本沒有變化,只有兩處小的調整:
第一,在共用
接地裝置部分,增加了電子系統,將“電氣
設備”改為了“電氣和電子系統”;
第二,對于接地電阻的要求放松,將“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改為“其工頻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4.2.2.3)
9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閃電電涌浸入措施
新規范對防閃電電涌浸入的措施做了大量修改,增加了很多內容。
第一,對低壓線路入戶要求全線電纜直埋引入,“宜”改為“應”。并確定為強制性條款。(4.2.3.1)
第二,對于沒有條件全線電纜直埋引入時,要求距建筑物最少15m改為直埋,而且在終端桿處增加電涌保護器,并對保護器提出了詳細參數要求。但接地電阻值放松了,10Ω改為了30Ω。該條文也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款(4.2.3.2)
第三,總配電箱是否設置電涌保護器尚應按第6章要求確定。(4.2.3.4)
第四,增加了電子系統線路進入建筑物的要求。(4.2.3.5)
第五,增加了架空通訊線路進入建筑物的要求。(4.2.3.6)
第六,對于金屬管道進入建筑物的要求,基本沒變,只是把接地電阻20Ω改為了30Ω。
條文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款部分的原文如下:
4.1.4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閃電電涌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低壓配電線路應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
敷設,在入戶處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等電位連接帶或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2 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應采用
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架空線與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戶外型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
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所裝設的電涌保護器應選用I級試驗試驗產品,其電壓保護水平應小于或等于2.5 kV,其每一保護模式應選沖擊電流等于或大于10 kA;若無戶外型電涌保護器,應選用戶內型電涌保護器,其使用溫度應滿足安裝處的環境溫度,并應安裝在防護等級IP54 的箱內。
當電涌保護器的接線形式為本規范表J.1.2中的接線形式2時,接在中性線和PE線間電涌保護器的沖擊電流,當為三相系統時不應小于40kA,當為單線系統時不應小于20kA。
10 第一類防雷不能設獨立的外部防雷裝置時的處理辦法變化
新規范對該條修改較大,增加了較多內容。
第一,對采取措施的嚴格程度用詞做了修改,“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改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4.2.4)
第二,
引下線的設置增加,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內庭院四周。但對12m間距的要求放寬,將“不應大于12m”改為“不宜大于12m”。(4.2.2.2)
第三,增加了電子系統與
防雷接地、電氣接地共用接地裝置。(4.2.4.5)
第四,對過電壓保護,舊規范只有籠統的一句話,新規范做了細化,增加了7各條款,將各種情況下的過電壓保護的做法,電涌保護器的選型,接線形式都做了詳細規定,設計時應認真對待。其中一個條款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文。(4.2.4.8)
8 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應裝設Ⅰ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或等于2.5 kV。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沖擊電流等于或大于12.5 kA。
11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的外部防雷措施
修改很小,只增加了45m以上建筑物接閃帶敷設的要求。
12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的引下線
關于引下線,新規范做了如下修改。
第一,強調這里的引下線是指專用引下線,區別與利用建筑物的金屬體做的引下線。并刪除了舊規范條文中關于利用建筑物金屬體部分內容。
第二,引下線的布置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內庭院四周。
第三,對大
跨距建筑距離要求有所放寬。
該條文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文,原文如下:
4.3.3 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于18 m 。當建筑物的跨度較大,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應在跨距兩端設引下線并減小其他引下線的間距,專設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大于18 m 。
13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的接地裝置
對接地裝置的要求,新規范做了很大修改。
第一,強調共用接地,把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改為了應采用共用接地裝置。而且共用接地的范圍把電子系統也納入了。而本規范對電子系統的術語定義是由敏感電子組合部件構成的系統。這個定義應該包含了所有弱電系統。
第二,條文中刪除了不共用接地裝置時的地中距離要求。這個修改可以理解為非共用接地的方式直接被排除了。
第三,淡化了接地裝置沖擊接地電阻的數值。由于對消除雷電流的危害,接地裝置的布置和尺寸比接地裝置的特定值更重要,所有本條中直接刪除了沖擊接地電阻的要求。在本規范第4.3.6條明確,只要滿足一定條件,沖擊接地電阻可以不用考慮。(4.3.4)
13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
鋼筋做防雷裝置
第一,對利用屋頂鋼筋網作接閃器,增加了“當其女兒墻以內的屋頂鋼筋網以上的
防水層和
混凝土層允許不保護時”的限制條件。對于
多層建筑,且周圍很少有人停留時,推薦“利用女兒墻壓
頂板內或檐口內的鋼筋作為接閃器。(4.3.5.1)
第二,增加了基礎的外表面有其他類的
防腐層且無樁基可利用時接地裝置的處理辦法。(4.3.5.2)
第三,
構件內鋼筋的連接方式,新規范做了局部調整,但該款被確定為強制性條文,原文如下:(4.3.5.6)
6 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鋼筋與鋼筋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螺絲、對焊或搭焊連接。單根鋼筋、
圓鋼或外引預埋
連接板、線與構件內鋼筋應
焊接或采用
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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