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樓梯間及外走廊與室外連接的開口處應設置窗或門,且該窗和門應能密閉。嚴寒(A)區和嚴寒(B)區的樓梯間宜采暖,設置采暖的樓梯間的外墻和外窗應采取保溫措施。
2.1.7 居住建筑不宜設置凸窗。嚴寒地區除南向外不應設置凸窗,寒冷地區北向的臥室和起居室不得設置凸窗。設置的凸窗凸出不應大于400mm,其傳熱系數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它不透明部分和外墻傳熱系數相等。
2.1.8 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應設置隔墻和門、窗。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不設置隔墻和門、窗時,應將陽臺作為所連通房間的一部分按相關規定設計。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設置隔墻和門、窗,并符合相關規定的限值時,可不對陽臺外表面作特殊熱工要求;當大于相關規定的限值時,不透明部分應不大于相關規定的限值的120%,嚴寒地區陽臺窗的傳熱系數<2.5 W/(m2·K),寒冷地區陽臺窗的傳熱系數<3.1 W/(m2·K),陽臺外表面窗墻比<60%。
2.1.9 南向外窗(包括陽臺透明部分)宜設置水平遮陽或活動遮陽,東、西向的外窗宜設置活動遮陽。
2.1.10外窗(門)框與墻體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高效保溫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漿補縫。
2.1.11外窗(門)洞口室外部分側墻面應做保溫處理,并應保證窗(門)洞口室內部分的側墻的內表面溫度不低于室內空氣設計溫、濕條件下的露點溫度,減小附加熱損失。
2.2 為實現建筑采暖能耗降低65%左右,《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2010》對居住建筑外圍護結構熱工設計規定:
2.2.1 建筑群的總體布置,單體建筑的平面、立面設計和門窗的設置,應有利于自然通風。
2.2.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2.2.3體形系數限值和窗墻面積比限值不大于下表規定
體形系數限值(建筑層數) |
窗墻面積比限值(朝向) |
注:凸窗的窗墻面積比應按洞口面積計算 |
≤3層 |
(4~11)層 |
≥12層 |
北 |
東、西 |
南 |
每套房間允許一個房間(不分朝向) |
0.55 |
0.40 |
0.35 |
0.40 |
0.35 |
0.45 |
0.60 |
2.2.4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系數和熱惰性指標、外窗的綜合遮陽系數不得大于下表規定的限值。
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的規定,其值是:
2.2.6 外窗可開啟面積(含陽臺門面積)不應小于外窗所在房間地面面積的5%。多層住宅外窗宜采用平開窗。
2.2.7 東偏北30°至東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圍內的外窗應設置檔板式遮陽或可以遮住窗戶正面的活動遮陽,南向外窗宜設置水平遮陽或可以遮住窗戶正面的活動遮陽。
2.2.8 臥室、起居室室內設計溫度冬季采暖應取18℃,夏季空調應取26℃。換氣次數應取1.0次/h。
2.3 JGJ 75-2012《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居住建筑外圍護結構熱工設計規定:
2.3.1夏熱冬暖地區分為北區(考慮夏季空調兼顧冬季采曖)和南區(考慮夏季空調可不考慮冬季采曖)。
2.3.2 建筑群的總體規劃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減輕熱島效應。建筑的平面、立面設計應有利于自然通風。
2.3.3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3.4 北區內,單元式、通廊式住宅的體形系數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體形系數不宜大于0.40。
2.3.5 各朝向的單一朝向窗墻面積比,南北向不應大于0.40;東、西向不應大于0.30。
2.3.6 建筑的臥室、書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間的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當房間窗地面積比小于1/5時,外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詞條“可見光透射比”由行業大百科提供)不應小于0.40。
2.3.7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積不應大于屋頂總面積的4%,傳熱系數不應大于4.0W/(m2·K),遮陽系數不應大于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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