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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由公安部主編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的高、多層分類統一按照建筑高度劃分;二是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要求;三是補充了建筑保溫(詞條“建筑保溫”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系統的防火要求;四是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并完善了有關內容,取消了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這些系統的設計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五是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六是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七是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八是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以下內容為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補充修訂的內容。
【6.7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6.7.1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7.2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②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③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7.4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②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6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6.7.7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規范第6.7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②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詞條“防火隔離帶”由行業大百科提供)。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