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了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包含《建筑法》在內的19本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均包含在立法范圍之內,請大家注意!
國務院公布《建筑法》等19項工程有關法律列入立法計劃,建筑規范化即將到來!
一、全面深化改革所需項目
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二、力爭年內修改完成的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三、預備項目
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四、研究項目
建筑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電梯安全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城市公園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6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開局之年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訂)(商務部、臺辦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行政復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強制醫療所條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工商總局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以及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規范計量活動,促進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2.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3.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4.為了規范招標投標(詞條“投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活動,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5.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6.為了更好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修訂海關稽查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7.為了規范締約程序,使締約程序法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滿足我國大幅增長的對外締約實踐需要,制定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1.為了加強海上交通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與通航環境,保護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提請審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2.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3.為了減少、控制殘疾的發生,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4.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5.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6.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7.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9.為了進一步規范收養登記行為,修訂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起草)。
10.為了進一步規范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局起草)。
11.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三)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公共圖書館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為了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信辦起草)。
(四)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請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
2.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保護部起草)。
3.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提請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海洋局起草)。
4.為了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完善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修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5.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6.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7.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
(五)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2.為了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現役軍官隊伍,規范軍官的權利義務,加強軍官的職業管理,保障軍官有效履行職責,提請審議現役軍官法修訂草案(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提高測繪保障能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請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測繪地信局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
(六)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范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此外,為了貫徹合作共贏戰略,保障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積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做好關于汞的水俁公約,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案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1975年國際公路運輸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三、預備項目
(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煙葉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船舶噸稅法(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銀監會起草),信托公司條例(銀監會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暫行條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旅行社條例(修訂)(旅游局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8件)
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扶貧辦起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范條例(公安部起草),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
(三)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版權局起草),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電影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網信辦組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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