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細則內容摘錄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編予以摘錄,供大家參考。
一、建設單位
二、勘察單位
三、設計單位
四、施工單位
五、監理單位
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擔首責相關規定
2018年3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在其發布的《2018年工作要點》中關于第一條就提出“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推動建筑業質量變革”,明確要求:
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強化政府監管,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查抽測力度,督促質量責任落實。
2017年8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頒布《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第四條強調“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活動”,明確提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照建筑施工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活動。
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并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首責處罰案例
2017年一則北京地庫坍塌的消息引起全國轟動,一時間全國掀起提高無梁樓蓋安全度的高潮。
坍塌原因大家都很清楚,樓蓋受沖切承載力不滿足要求。以前遇到這種情況,都是設計人員遭殃,甲方躲在門后偷著樂,然而這次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甲方、設計、施工、監理一并處罰!尤其是甲方找優化公司強迫設計院修改圖紙,被正式列為違規行為!體現出了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
NO.1 起因
2017年8月19日下午3點17分,北京市石景山區西黃村A-E地塊地下車庫項目現場施工人員在使用鏟車進行地庫頂板覆土施工時,該地庫地下一層東北側頂板發生局部垮塌。
坍塌發生后,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建設、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從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現場管理、市場行為等方面展開調查。2018年6月27日,官方發布調查處理情況通報。
NO.2 工程及質量問題基本情況
石景山區西黃村棚戶區改造土地開發工程安置房項目二期A-E地塊地下車庫工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大處路東側,該地下車庫頂板采用混凝土板柱-剪力墻結構,建筑面積10849.7平方米,設計覆土厚度1.80米,該工程結構于2017年6月26日通過驗收。
該工程建設單位為北京**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房地產開發四級),設計單位為北京**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級),施工單位為中國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監理單位為北京**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
2017年8月19日下午,該工程項目現場有兩臺ZL50裝載機作業,一臺從A-E車庫頂板向外撤土,一臺一邊在14號樓北側向運輸車上裝撤出來的不合格土料,一邊將14號樓北側約3車合格土料直接推到A-E車庫頂板處。下午約3:15左右,3-8/G-K軸區域地下一層頂板下沉塌陷,同區域地下二層局部塌陷。
NO.3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據《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報告》中鑒定結論:“設計工況下地下一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詞條“節點”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沖切作用效應設計值大于相應位置受沖切承載力設計值,不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的相關要求;實際工況下地下一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沖切作用效應設計值大于相應位置受沖切承載力設計值,不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的相關要求”。
該地庫局部坍塌可能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目前可確認的是地下一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處沖切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規范要求,是該起質量問題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漏洞,是導致該起質量問題發生的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疏于工程管理。
一是 建設單位北京**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北京**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獨立車庫進行設計優化,依據**監理公司“車庫頂板建議采用無梁樓蓋體系(設計單位原先設計的為梁板體系)和獨立車庫的鋼筋用量進行限額設計(由150-175kg/m2減為105-115kg/m2)”的車庫優化設計意見,在2015年6月29日發給*都工程設計公司的工作聯系單中明確提出“如有未按時提交圖紙及所提意見未回復或未修改及修改不完全等情況,我司保留對貴司的索賠權利”,設計單位迫于其壓力修改設計。更多建筑業最新內幕消息請微信搜索關注微信公眾號:建筑業那點事兒。在此環節,建設單位存在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規定。
二是 建設單位北京**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施工現場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也可聘請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提供專業化質量管理服務”的規定。
三是 建設單位北京**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未組織設計交底的行為,違反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3.1.3條“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會審”的規定。
四是 建設單位北京**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對本項目設計單位質量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對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的行為。
2、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違規聘用設計人員。
一是 設計單位北京**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的規定。
二是 4名設計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北京**工程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存在對設計人員質量管理和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3、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不到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
一是 施工單位中國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備案的項目負責人楊凱明平均每個月在該項目施工現場帶班生產的時間約占本月施工時間的40%,未遵守《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的規定;作為注冊建造師,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的行為”的規定。
二是 施工單位中國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A-E地下車庫頂板回填土安全技術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員簽字非本人所簽,由他人代簽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規定。
4、監理單位現場監理不到位。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楊凱明存在未遵守《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行為,監理單位北京**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3日的工作聯系單、2016年6月14日的監理例會、2016年7月5日的監理例會中均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更多建筑業最新內幕消息請微信搜索關注微信公眾號:建筑業那點事兒。落實項目經理到崗事宜,但施工單位拒不改正,對此情況監理單位北京**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未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此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的規定。
NO.4 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決定
(一)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1、市規劃國土委對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從2018年3月21日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限制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3年內在本市承擔新的保障房建設項目。
3、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對設計單位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行為,責成建設單位承擔因 A-E地塊地下車庫坍塌造成的拆除、重建等工程費用以及因 A-E地塊地下車庫重建造成的安置房延期交付等產生的相關費用,不得納入項目成本。同時,建設單位如未能按照約定的項目工期、標準等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將參照《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企業投資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利潤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利潤率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4、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施工現場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和未組織設計交底的行為,進行了約談告誡,要求其進一步提升質量責任意識,認真落實建設單位法定責任,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落實設計交底工作,強化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管理,督促工程參建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二)設計單位(北京首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1)處以30萬元罰款,停業整頓六個月。
2)限制3年內在本市承擔保障房建設項目設計任務。
3)對違規聘用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公司法人及該項目的結構專業負責人李迎旭和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汪成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和二年以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三)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對項目負責人楊凱明不到崗履行職責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2)給予記分處理。
(四)監理單位(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
處以3萬元罰款,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處0.1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