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筑幕墻顧問行業聯盟專家組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全國建筑幕墻顧問(詞條“幕墻顧問”由行業大百科提供)行業聯盟(簡稱顧問聯盟)在全國門窗(詞條“門窗”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幕墻行業中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推動門窗幕墻行業的技術推廣、技術創新、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等工作,顧問聯盟設立專家組,為保證專家組的工作能夠正常、有序地開展,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章 專家組的組成及職責
第二條 專家組由建筑幕墻行業內外知名教授、工程技術人員等經評審組成,每屆專家組專家任期為四年,人數不超過20人。
第三條 顧問聯盟秘書長兼任專家組組長,負責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家組主要職責
(一)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顧問聯盟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建議。
(二) 負責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本行業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 負責組織聯盟成員為行業提供技術咨詢等服務,對相關項目進行技術論證、評審和監督;
(四) 負責開展本行業的技術和人才專業培訓活動;
(五) 根據有關規定,申報并承擔本專業領域的相關技術科研項目;
(六) 組織創建資源整合、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的服務平臺;
(七) 負責組織、開展顧問聯盟的其它技術工作。
第三章 專家委員的產生辦法及條件
第五條 專家委員的產生辦法
(一)具備專家申請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后,向顧問聯盟提出申請,經顧問聯盟初審,符合條件的可作為專家委員候選人;
(二)候選人經顧問聯盟副理事長進行投票,根據投票排序、基本考核要求,確定是否當選;
(三)專家組首屆四年期間,每兩年增補一次,增補人數不超過2人;以后每四年任期完成后進行換屆。
第六條 專家委員條件
(一)承認并接受本管理條例,作風正派,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素養,身體健康,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有關活動,能夠承擔和完成專家組委派的任務;
(二)專家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
驗,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境外相關機構認證的工程師資質等同)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位、從事本行業技術工作15年,年齡不超過65歲;
(三) 專家委員應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內任職的人員,同一單位在專家組任職的專家不得超過二名;
(四)專業技術能力或業績應具有以下6條中的3條:
1. 近五年出版過專業論著或在省級以上本行業相關專業刊物上發表過3篇以上(含3篇)學術論文,排名需前三位;
2. 近五年參加過2項以上(含2項)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的編制或修訂工作;
3.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至少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排名需前三位;
4. 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相關專業的科技成果獎或至少獲魯班獎及同類別的國內外工程獎三次;
5. 近五年主持過國家級重點幕墻工程或大型標志性建筑幕墻項目業績不的少于3個。(大型標志性項目包括:幕墻應用面積不小于10萬平方米,或幕墻結構高度不低于300米);
6. 從事本行業技術工作15年,并擔任公司技術總監以上職務。
(五) 專家委員邀請部分房地產企業,從事建筑幕墻工程技術管理的人員參加,發展充實多層次、多領域的技術專家隊伍。
第四章 專家委員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專家委員任職期間退休后,應征求其退休單位意見是否繼續擔任專家,但年齡不能超過65歲;
第八條 專家委員任職期間,從原委員單位調出到新單位任職或原所在單位時,應以新單位員工身份重新填寫委員登記表,報聯盟工作會議審核,審核通過后保留委員職務;
第九條 委員從原單位離職后,原委員單位如有合適人選,也可重新提出委員申請并填寫委員登記表,報聯盟工作會議審核,審核通過后向聯盟理事會推薦其擔任委員職務;
第十條 在任職期間不積極參加活動、不履行義務,或經常不能參加專家組活動,或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組工作的專家,專家組可提出解聘其專家身份或調整專家職務的建議,報聯盟理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符合專家申請條件的技術人員,顧問聯盟副理事長會投票通過后,由顧問聯盟理事會批準,頒發聘書,聘為專家組專家,聘期四年。
第五章 專家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權利
(一)對專家組的工作提出改進建議的權利;
(二)經專家組授權或委派,代表專家組參加專業技術工作或行業活動,并獲得合理薪酬的權利;
(三)在參與專業技術活動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或建議的權利;
(四)對專家組工作存異議時,向顧問聯盟領導申訴并提仲裁的權利;
(五)專家可根據本人意愿,經本人申請,專家組會議批準后,擁有退出本專家組的權利。
第十三條 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專家組管理條例;
(二)積極參加專家組組織的相關活動,熱心為本聯盟會員和社會服務,認真完成專家組委派的任務;
(三)自覺維護專家組的聲譽,未經專家組同意或委派,個人不得以專家組的名義從事活動。
(四)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事實求是的原則,不貶損同行。
(五)專家應遵守專家組管理條例。專家有違反本管理條
例的行為時,聯盟將對其進行勸誡,情節嚴重的經顧問聯盟理事會研究可以從專家組除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顧問聯盟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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