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內容由[中國幕墻網]編輯部整理發布:
隨著住建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出臺到修訂,對建筑市場的防火材料也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與之配套的門窗幕墻以及主要的輔材玻璃、密封膠和型材等也有了更加嚴苛的要求。而近年來建材領域的不斷發展,種類也逐漸增多,作為關鍵的配套材料之一的“防火膠”,您又了解多少呢?一起來看看吧!
防火密封膠是一種封堵用的密封材料,具有密封與防火的雙重性能,屬于措施型防火材料。
以廣東華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華成硅)的HC-119為例,它是單組分(詞條“單組分”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硅酮產品;中性固化,對金屬鍍膜玻璃、混凝土、大理石無腐蝕性;阻燃性能卓越,燃燒時不會放出濃煙或有毒氣體;耐氣候老化,耐紫外線,耐臭氧,耐水;耐高溫性能卓越,在-50℃~150℃的范圍內性能變化不大;對大部分建材具有優良的粘結性,一般不需要使用底涂;與其它中性硅酮膠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助燃性能達到FV-0最高阻燃級別標準;執行國家標準:GB 23864 A3級 SR FV-0(3.0mm)20HM GB/T24267-2009
技術指標
序號 |
項目 |
技術指標 |
1 |
顏色 |
黑、灰、棕、白等 |
2 |
下垂度 |
垂直放置(mm) |
≤1 |
水平放置 |
不變形 |
3 |
擠出性(s) |
≤5 |
4 |
表干時間(h) |
≤2 |
5 |
硬度(Shore A) |
30~60 |
6 |
|
拉伸粘結強度(詞條“粘結強度”由行業大百科提供)(MPa) |
標準條件 |
≥0.80 |
90℃ |
≥0.60 |
-30℃ |
≥0.80 |
浸水七天 |
≥0.60 |
水-紫外線光照300h |
≥0.60 |
粘結破壞面積(%) |
≤5 |
23℃最大拉伸強度時伸長率(%) |
≥100 |
7 |
阻燃等級 |
FV-0 |
8 |
氧指數(%) |
≥40 |
9 |
固化時間(T=25℃,RH=50%)(d) |
7~14 |
|
|
|
|
|
|
主要用途:賓館、酒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防水、防潮、裝飾等阻燃密封;各類門窗玻璃安裝阻燃密封;各類防火門窗防火密封,幕墻工程阻燃密封;電子、電器元件固定及阻燃密封。玻璃、陶瓷、石材(詞條“石材”由行業大百科提供)、非滲油性木材、鋁材及塑鋼等材料的防火阻燃密封。粉末噴涂鋁合金必須以溶劑徹底的清除其蠟涂層,材料在使用前必須檢驗其相容性、粘結性。
使用限制:施工表面必須干燥清潔。禁止用于結構性裝配;不宜用于滲出油脂、增塑劑(詞條“增塑劑”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或溶劑的材料;不宜用于密不通風的場所,單組分硅酮需吸收空氣中的水分固化;不宜用于結霜或潮濕的表面;施工時材料表面溫度宜在15℃~27℃之間。
建筑門窗幕墻廣泛應用在人群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住宅小區的外墻上,無論面板是玻璃還是石材,在發生火災的高溫環境下,其危險性都比較大。根據消防和建筑專家的分析,在火災發生之初很多時候門窗等室內外通道能否起到防火助燃的效果,或者是達到規定范圍內的耐火、防火時間,是保障人群疏散、財產安全的最關鍵因素之一。而防火封堵是目前建筑設計中最為有效的防火、隔煙手段,在防火封堵中所用的防火密封膠,雖然是整個建筑防火(詞條“建筑防火”由行業大百科提供)設計和構件材料中極小的一個部分,卻也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分,用量雖小,功能卻很強大。希望得到甲方業主、設計院以及工程企業的高度重視,與優秀的材料企業一道,攜手共建百年精品工程。
擴展閱讀: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解讀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經局部修訂后,在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應大于 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 2 層。
5.4 平面布置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 6.2.2 條的規定。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 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筑、旅館、公寓、老年人建筑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5.5.14 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的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 1 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2;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 75m2;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 120m2;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 50m2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15m、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2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 人的廳、室。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的規定;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 15m 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5.5.24A 3 層及 3 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 1 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 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 5.5.24 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6.7.4A 除本規范第 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詞條“屋面保溫”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7.3 消防電梯
7.3.1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 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6.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范第 5.5.28 條和第 6.4.3 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 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 300m2 的廠房和倉庫;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于 5000m3 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8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 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體積大于 10000m3 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 200m2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0m。
8.3 自動滅火系統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 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 5000 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辦公建筑等;
4 藏書量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建筑;
6 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m2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外)。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 1000m2 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 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m2 的卷煙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 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 凈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詞條“夾層”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凈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50m2 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 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 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 0.5h。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 1.0 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 3.0 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 10.0 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 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11 木結構建筑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5.5 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 200m2 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25 人時,可設置 1 部疏散樓梯;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11.0.7-1 的規定;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 11.0.7-2 的規定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