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內容由[中國幕墻網www.gdjiasi.com]編輯部整理發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5月25日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規范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排查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對工程資料、場地、地基基礎、上部結構的損傷和變形進行檢查、檢測,對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以下簡稱排查工作)應遵循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的原則,從事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的機構(以下簡稱排查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排查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詞條“門”由行業大百科提供)(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統籌、指導各區主管部門開展排查工作;
(三)建立和維護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排查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開展排查工作;
(二)對本轄區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信息的錄入與更新進行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開展本轄區的排查工作;
(二)督促、指導排查機構將房屋排查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進行核查;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內的鑒定機構進行。
排查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負責統籌排查工作,并審核排查報告。
排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排查小組進行排查:
(一)砌體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房屋的排查小組,應當包括一名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
(二)鋼結構房屋的排查小組,應當包括具有鋼結構檢測能力和具有鋼結構分析能力的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
第八條 排查機構和排查人員的有關信息實行登記制度,排查機構和排查人員應當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登記、更新,登記在信息系統的機構和人員方可開展排查工作。
第九條 排查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標準收取合理的排查費用,不得有惡意低價競爭、哄抬價格及其他擾亂行業市場價格秩序等行為。
第十條 首次排查,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應當進行首次排查;
定期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
專項排查,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項排查:
(一)惡劣天氣前后,對危險房屋進行排查;
(二)發生自然災害及重大事故后,對受災區域房屋開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級各部門交辦或其他應當進行排查的情形。
經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整治。
第十一條 排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排查工作:
(一)調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資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開展房屋基本情況調查和損傷、變形、沉降及傾斜情況調查;
(四)對場地、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測;
(五)根據工程資料和現場檢查、檢測結果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綜合評估、分類;
(六)出具房屋的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報告;
(七)將主要工程資料、排查記錄、排查報告等排查資料歸檔,并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排查機構及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排查工作:
(一)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SJG 41)等相關規范的要求;
(二)在排查過程中發現房屋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或出現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險情,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
(三)建立排查工作臺賬和完整的排查檔案,包括排查合同或委托書、原始記錄、排查報告等,并分別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和涂改;
(四)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攬排查業務,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排查業務;
(五)不得偽造排查數據,出具虛假排查報告;
(六)不得偽造他人簽名或要求未參與項目排查的人員在排查報告上簽字。
第十三條 排查報告應當加蓋排查專用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并有排查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排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責任主體:包括委托單位、產權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
(二)工程概況:包括建筑名稱、建筑編碼、地址、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層數、結構形式、基礎類型、使用功能及是否有建筑幕墻等;
(三)房屋使用狀況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動、主體結構拆除、改擴建、災害影響、維修加固等;
(四)現場檢查、檢測結果;
(五)排查結論及處理建議;
(六)現場典型損傷檢測結果、排查圖片等附件。
第十四條 排查機構在排查報告出具后應當及時將下列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稱、地址、層數、結構形式、建筑面積、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建筑幕墻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機構名稱、排查報告編號、結論、日期等;
(三)排查報告。
第十五條 委托方收到排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由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復核。
經復核,維持報告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技術復核費用;經復核,改變報告結論,且排查機構在排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由排查機構承擔技術復核費用。
第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檢查下列排查信息:
(一)排查機構是否已完整填報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信息并上傳系統;
(二)排查報告的簽字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并已在信息系統中登記。
第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排查機構、從業人員及其排查工作進行抽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調閱工程資料、排查方案、排查記錄、排查報告等文件資料;
(二)進入排查機構的工作場所和排查現場進行檢查;
(三)通過比對試驗對排查數據進行驗證。
第十八條 排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提請市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一)出具虛假排查報告的;
(二)未按相應規范、標準進行排查、分析且對排查結論造成明顯影響的;
(三)違法分包、轉包排查業務的;
(四)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應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A類房屋:可繼續使用,或僅需對損傷進行處理后可繼續使用的房屋;
B類房屋:可觀察使用,但應對損傷進行處理,當房屋存在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進行鑒定的房屋;
C類房屋: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和處理方式的不同可進一步分為:C1類房屋:指采取修繕、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此類房屋安全隱患消除后可將房屋安全隱患類別判定為A或B類;C2類房屋:指需要進行鑒定的房屋;C3類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進行后續處理的房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