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中辦發〔2018〕69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加強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嚴格審批、總量控制、合理設置、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體現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
第三條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本地區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審核和管理,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及其所屬單位,舉辦的面向各地區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本單位內設機構和人員為評選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審批權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變相下放。
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單位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負責審批本地區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將省級以下項目設立、調整或者變更情況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各地區各部門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嚴格控制數量,不得要求下級單位配套開展。
第七條 設立、調整或者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對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
(二)項目名稱與評選內容相符合,項目范圍與主辦單位職能范圍相一致;
(三)項目獎項、規模和周期設置科學合理,原則上不設置子項目;
(四)項目評選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嚴格規范;
(五)項目經費預算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單位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設立、調整或者變更,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按照歸口分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者政府提出申請。
各地區各部門一般不得開展臨時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可以單獨申請。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表彰獎勵但未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仍應當按照本辦法提出申請。
已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調整或者變更項目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評選范圍、獎項設置、獎勵標準等,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設立新的或者臨時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申報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主辦單位、理由依據、活動周期、評選范圍、參評總數、評選名額、獎項設置、獎勵標準、評選條件、獎勵辦法、組織領導、經費來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一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單位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審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將各地區各部門報黨中央、國務院申請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請示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二)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初審意見;
(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集中審核提出擬批復意見(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并將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在有關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涉密項目等可以不公示,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展的,可以單獨審核;
(四)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將審核意見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復申報單位;
(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審批,可以參照以上程序。
第十二條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主辦單位應當就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意見;就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省部級評比達標表彰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司局級以上單位和干部、縣級以上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應當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開等事項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公示。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擬不再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可以申請退出,并按照審批權限向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備案,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按照審批權限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研究提出撤銷意見。各地區各部門省部級擬撤銷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按照歸口分別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予以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以下擬撤銷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按照歸口分別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者政府批準后予以撤銷。對決定撤銷的項目,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向社會公布。
根據需要,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可以直接撤銷違規或者無存在必要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將本地區省級以下退出和撤銷項目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十八條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退出或者撤銷后,如再次申請同類項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主辦單位應當承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資金渠道解決,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其他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獎金管理。對于表彰獎勵獲得者發放獎金,標準根據獎勵層級、行業特點、表彰規模、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對于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不發放獎金。
嚴禁以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名義違規發放獎金。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財務支出管理,堅持厲行節約,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開展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全國范圍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宣傳、發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國資、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停止開展活動、消除影響、約談、公開曝光批評、納入誠信記錄等方式予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不按照批準事項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及在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違紀違規的;
(二)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開展或者參加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開展或者參加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單位,由主管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取消其5年內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五條 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各級宣傳、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新聞宣傳工作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經審核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報道。
對違規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予以宣傳報道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以國家名義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督管理,搭建查詢和公示平臺,建立違規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舉報制度,鼓勵群眾通過電話、來信、網絡等形式及時舉報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包括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可以自主設立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的,應當同時按照本辦法要求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文藝評獎和新聞媒體評獎由中央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對境外組織機構在我國境內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從嚴審批,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軍隊和地方聯合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7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