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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國評組發〔2012〕2號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下列活動:
(一)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三)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屬于業務活動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社會組織內部考核評比,以及社會組織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立的獎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
(二)堅持面向基層、注重實效,嚴格控制數量,防止過多過濫;
(三)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后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
(四)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范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公正,評選過程公開透明:
(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第四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審查事項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理由依據、評選范圍、評選數量、獎項設置、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活動周期和經費來源等。
第五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黨中央、國務院。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征求民政部意見并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待批準后由民政部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第六條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每年原則上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申報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進行一次集中審核。
第七條 地方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征求民政部門意見并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批準,待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第八條 已經批準設立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需變更名稱、評選范圍、獎項設置、活動周期等內容,應當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查。
第九條 申請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二)最近三次年度檢查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3A以上: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第十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所屬或本領域內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審查和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和社會組織評估的內容,與年檢結論和評估結果掛鉤。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建立信息數據庫,匯集社會組織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的,以及社會組織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并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一)申報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時弄虛作假的;
(二)不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社會組織不得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未經批準保留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一律停止,確需開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未予批準的,一律不得繼續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小組協調小組文件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