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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通知,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
存在相關問題的,要立即整改。
清理招標文件中將投標企業中標后承諾設立分(子)公司作為評審因素等做法。
嚴肅查處違規設置建筑市場壁壘、限制和排斥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行為。
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建筑企業在跨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的投訴舉報事項,保障建筑企業合法權益。
自2014年國務院在《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強調要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以來,多部委已多次發文明令禁止此項要求。包括:住建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等文件中都對此項要求進行了明確。
在招標投標市場中,直接或變相要求投標人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的現象長期存在且被認為理所當然。有的招標人將已有或承諾當地設立分(子)公司作為響應性條款,不滿足條件將無法通過初步評審,有的招標人將此作為評審打分項,給滿足條款的投標人予以加分。
按照本次通知中的要求,住建部將會重拳出擊,采取梳理招標文件、加大舉報處理力度等手段,對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的問題進行重點整治。近期各地也在陸續發文針對這塊的大力治理。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
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辦市函〔2021〕3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決定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第八條規定,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對于存在相關問題的,要立即整改。各級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文件,清理招標文件中將投標企業中標后承諾設立分(子)公司作為評審因素等做法。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建筑企業在跨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的投訴舉報事項,保障建筑企業合法權益。
三、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本地區治理工作,嚴肅查處違規設置建筑市場壁壘、限制和排斥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行為,清理廢除妨礙構建統一開放建筑市場體系的規定和做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環境。請于2021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治理工作情況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聯系人及電話:張娟 010-58933262 58934964(傳真)
(此件主動公開)
附相關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號)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
第七條 大力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堅決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筑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為建筑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