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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專項行動方案》。
會議指出,解決好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事關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預期,事關經濟持續回升向好,必須高度重視。省級政府要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抓緊解決政府拖欠企業賬款問題,解開企業之間相互拖欠的“連環套”,央企國企要帶頭償還。要突出實質性清償,加強政策支持、統籌調度和監督考核,努力做到應清盡清,著力構建長效機制。
據了解,拖欠企業賬款是建筑行業的一個老問題,比如1991年國家清理三角債問題。如果是地方政府拖欠企業工程款,這其實就構成了地方隱性債務。而國企拖欠民企賬款,會形成企業相互拖欠的“連環套”。
近年來,特別是疊加上三年疫情后,賬款拖欠問題對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不利影響日益突出。對此,相關法規和政策指導性文件也相繼出臺。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為了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于2019年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該文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與建筑行業密切相關。
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處罰力度。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2023年8月1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關于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近期若干舉措的通知》,提出:
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審計部門接受民營企業反映的欠款線索,加強審計監督。
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開設涉企問題征集專題公告,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投訴建議系統上開設涉企問題征集專欄,各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將涉企投訴事項納入“12345”熱線等政務服務平臺,建立轉辦整改跟蹤機制。
8月24日,財政部發布通知,表示將政府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納入日常監管。
根據國家發改委近期部署,目前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已經聯手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
業內人士指出,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清償企業欠款是要實現經濟復蘇,市場回暖的一個必要舉措,也是解決政府債務,還整個市場一個正常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同時建議,對于項目投資與財政能力不匹配,要從源頭入手,量入為出。把落實建設資金來源,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開工許可等相關審批程序的前置條件。